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胶黏剂胶膜项目环评公示稿
项目代码:2111-330481-04-01-926076
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8万吨粘接复合材料、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
建设单位: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九月
目 录
2.7.1 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2.7.2 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
2.7.5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2.7.6《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2.7.7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及符合性分析
附图清单:
附图1:厂区总平面图布置图
附图2:项目水功能区划及地理位置图
附图3:海宁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图5:海宁市生态红线示意图
附图6:海宁尖山化工新材料园区规划图
附图7:海宁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附件清单:
附件1: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3: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和规划许可证
附件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项目的审议意见
附件5:项目入园专家意见
附件6:项目胶黏剂产品VOCs含量检测报告
附件7:项目废水、废气治理工程技术方案专家咨询意见
附件8: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附件9: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
附件10:企业出具的关于产品高端及生产工艺技术先进的法人承诺书
附件11: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平衡替代方案
附件12:报告书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及修改清单
附表:
建设项目审批基础信息表
1.1 项目由来
江苏艾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艾合”)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津通国际工业园,主要从事高端胶黏剂和特种胶膜研发、生产和销售,由多名海归博士创建。公司产品围绕丙烯酸、环氧、聚氨酯等体系胶黏剂及胶膜,突出耐热、耐高温、耐酸碱、高透光等特性,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光电显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领域。公司依托西北工业大学为技术合作主体,目前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10人,外聘及合作的高校教授及行业内专家6名,拥有专利25项,团队获得常州市龙城英才项目100万元资金补助,已获批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目前在半导体、光电显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领域大量采用国外进口高分子材料,随着国家国防体系及各行业国产化的需求,加快针对半导体、光电显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特种领域的高分子材料研制显得尤为必要。由于国外技术的长期垄断,国内碳纤维复合材料技术起步较晚,技术、人员、设备相对落后,高端真空材料市场由美国的Airtech公司一家独占。军工行业在多年前提出了原材料国产化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的中兴、华为等“缺芯事件”,更加让国内所有行业认知到关键技术国产化的迫切性。同时,目前国防科工委已经将掌控此技术的美国Airtech公司列入国产代替供应商目录。
江苏艾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拥有胶粘剂及高分子材料领域25项专利,具有非常雄厚研发实力和生产经验,同时已拥有非常大的客户群体。经过几年努力,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专有技术,树立品牌形象,增强核心竞争力。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江苏艾合决定注册成立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海宁尖山新区新征工业用地31.145亩,并投资13085万元购置混合釜、溶解釜、反应釜、涂布机、分切机等国产设备,形成年产粘接复合材料1.8万吨(其中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0.6万吨,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1.2万吨)、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12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建成省级半导体及碳纤维产业关键膜材料研究院(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可实现产值4740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项目代码为2111-330481-04-01-926076。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并以“嘉环建函[2021]3号”明确“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审议”(具体见附件4)。
本项目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航空航天等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培育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十三五”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中满足高端装备业重大需求的关键战略材料,《浙江省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着力提升的先进基础材料,为《中国制造2025》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的“功能性高分子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我单位在组织了有关技术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调查、监测及收集相关的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粘接复合材料、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并于2022年7月13日召开了技术咨询会。根据专家组意见,项目课题组对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报批稿,报请审批。
本项目在海宁尖山新区新征工业用地31.145亩,新建年产1.8万吨粘接复合材料、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因此本项目主要分析评价营运期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预处理后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因此,本报告对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接纳能力进行分析。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实施后废水、废气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均为新增。因此,本次应重点分析项目实施后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变化情况。
本项目生产工艺环节较多,本次评价以工程分析为基础,分析各产污环节,本报告重点对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其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影响环境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
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另外,本项目已经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项目代码为2111-330481-04-01-926076。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
根据《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编号:ZH33048120003)。
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和半导体用胶粘剂和胶膜,为合成材料制造,属于园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不属于园区禁止限制发展的重污染项目。本项目航空航天胶黏剂生产涉及开炼工艺,涂胶膜产品生产涉及涂布工艺,但仅为各产品生产过程中其中一个工段,本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行业或橡胶制造业。因此,本项目建设与管控单元产业准入不冲突,符合“三线一单”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本项目项目加强废气、废水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管网,同时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类污染物经配套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治理措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拟通过区域调剂解决并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项目建成后将按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加强水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该环境管控单元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本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和半导体用胶粘剂(粘接复合材料)和胶膜,主要作用于半导体、光电显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领域,属于园区主导的化工新材料产业中的“以硅基新型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外延材料、光刻胶材料、光电子材料为主导的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同时,根据规划环评中规划布局的建议调整清单中对于南部工业区中的新材料产业包括以聚酯、化纤、复合为主的新材料行业,规划环评认为从调整后的规划布局和其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规划区功能分区明确,整体而言布局相对合理。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拟通过区域调剂解决并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综上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环评及六张清单修编相关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项目选址于海宁市尖山新区祥虹路东侧、安江路南侧,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现状监测数据,评价区域环境空气、声环境和土壤现状均符合功能区要求。区域地表水水质不能满足Ⅲ类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本项目区域地表水凤凰河上游监测断面水质指标CODcr、CODMn、BOD5、总氮浓度已超过III类水质标准,其余监测指标均能达标。分析超标原因主要由于该河道为内河通往钱塘江的外排河道,另外农业面源污染也是超标原因之一。目前,该区域上游居民区的污水管网建设不断完善,农业面源污染不断整治,区域地表水将持续有效改善。
本项目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经治理之后能做到达标排放,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另外,本项目各生产区域、原料暂存区和固废堆场均进行地面硬化或防渗处理,对区域地下水不造成直接影响。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拟通过区域调剂解决并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用水来自工业区供水管网;蒸汽由园区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供热。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单元:ZH33048120003)。本项目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胶黏剂(粘接复合材料)及胶膜产品生产,不在分区管控方案的负面清单内;项目已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因此本项目符合该环境管控单元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根据分析,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根据生态环境部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本项目评价类型。
表1.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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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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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 |
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
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 |
/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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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橡胶制品业291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
其他 |
/ |
53 |
塑料制品业292 |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黏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 |
本项目建设内容中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及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和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根据生产工艺及产品属于合成材料制造。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项目属于“C265合成材料制造”。根据项目备案赋码表,其行业归属为“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中“合成材料制造265”和“专用化学品制造266”类别,属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另外,考虑本项目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过程涉及橡胶开炼工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橡胶制品业中属于“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年产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钎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产品使用的PO基膜为成膜工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塑料制品业中的“/”,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综上分析,本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多个类别,最终确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未列入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目录。本项目为合成材料生产,涉及有机化学合成,位于海宁尖山新区,因此项目审批权限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环发[2020]9号),本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并以“嘉环建函[2021]3号”明确“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审议”。
根据项目备案赋码表,其行业归属为“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中“合成材料制造265”类别,其小类为“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属于重点管理;同时,“专用化学品制造266”类别,其小类为“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也属于重点管理。因此,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粘接复合材料、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项目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类别,企业应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项目开练工段废气经收集后由单独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全厂RTO系统处理。本项目开炼废气单独配套的活性炭装置出口,进RTO前作为监控位置。因此,项目在后期排污许可证执行时建议将该监控位置作为排气筒进行申报、管理。
本评价通过现场调查、类比分析和现状监测,了解该项目选址的环境现状,针对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污染特征,预测和分析该区域环境是否适宜该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废气特征因子对于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
因此从环保的角度而言,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粘接复合材料、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项目在海宁尖山新区实施是可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10.26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月修订);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1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10.17;
1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5、《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2;
16 《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11.24;
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21、《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7.3;
22、《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8.7;
2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3.25;
2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2014.12.30;
25、《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7.15;
2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6.10.27;
2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5.4.2);
28、《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2017.10.12;
29、《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3号,2017.8.29;
30、《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31、《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32、《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号);
3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34、《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35、《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711号);
3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3月修订);
2、《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修订);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7.09.30修订);
5、《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修订);
6、《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
7、《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2016.12.26;
10、《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
11、《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大气办函[2018]3号)
12、《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
14、《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
15、《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办函[2018]202号);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 号);
1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
1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0]7号);
19、《关于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0〕41号);
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浙长江办〔2019〕21号);
21、《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2020.5.29);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发[2020]41 号);
23、《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1年8月17日);
24、《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
25、《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77号);
26、《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
2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年修正);
2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29、《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年6月);
30、《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2021年6月);
3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发[2020]41 号);
32、《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环发[2020]9号);
3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嘉政办发〔2021〕8 号);
34、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17〕54号《关于印发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12月13日);
35、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20〕40号;
36、《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海发改〔2021〕44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2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22);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9)《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10)《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
(1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原浙江省环保局;
(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
(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
(1)《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
(2)《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浙环函[2019]132号;
(3)《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张清单修编》;
(4)《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案)信息表(项目代码为2111-330481-04-01-926076):
(2)《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
(4)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资料。
2.2 评价因子筛选
(1)环境空气
现状评价因子:SO2、NO2、CO、O3、PM2.5、PM10、甲醇、臭气浓度、丙烯酸、丙酮、甲苯、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
预测评价因子:乙酸乙酯、甲苯、NOx、丙酮、非甲烷总烃;
(2)地表水
地表水现状评价因子: pH值、DO、CODCr、CODMn、BOD5、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
预测评价因子:/。
(3)地下水
现状评价因子: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甲苯、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六价铬、铜、镍、锌、铁、氯化物(氯离子)、硫酸盐(硫酸根)、钾、钠、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甲苯、二甲苯、氟离子。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CODcr、双酚A;
(4)土壤
现状评价因子: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
预测评价因子:甲苯;
(5)噪声
现状评价因子:等效连续A级噪声Leq[dB(A)];
预测评价因子:等效连续A级噪声Leq[dB(A)]。
本项目位于海宁尖山新区的泛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园内,根据海宁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为二类功能区。
(2)水环境
地表水: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海宁尖山新区的泛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园内河属III类水环境多功能区。
地下水:该区域地下水尚未划分功能区,目前也无开发利用计划。
近岸海域: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附近海域主要属于杭州湾三类区(编号为C02III),海水水质目标为三类水质标准。
(3)噪声
厂址位于海宁尖山新区的泛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园内,根据海宁市噪声质量功能区分类,属3类功能区。
(4)“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本项目位于海宁尖山新区的泛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园内,根据《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编号:ZH33048120003)。
(1)地表水环境:根据功能区划,海宁尖山新区内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相关标准限值见表2.3-1。
表2.3-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除pH外均为mg/L)
类别 |
pH |
DO |
CODMn |
石油类 |
氨氮 |
挥发酚 |
TP |
III类 |
6~9 |
≥5 |
≤6 |
≤0.05 |
≤1.0 |
≤0.005 |
≤0.2 |
类别 |
总氮 |
BOD5 |
CODCr |
汞 |
铅 |
铜 |
锌 |
III类 |
≤1.0 |
≤4 |
≤20 |
≤0.0001 |
≤0.05 |
≤1.0 |
≤1.0 |
(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该区域地下水尚未划分功能区,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值进行现状水质情况的评价,有关摘录见表2.3-2。
表2.3-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除pH外均为mg/L)
项目 |
pH |
CODMn |
氨氮 |
亚硝酸盐氮 |
硝酸盐氮 |
挥发酚 |
III类标准值 |
6.5~8.5 |
≤3.0 |
≤0.5 |
≤1.0 |
≤20 |
≤0.002 |
项目 |
溶解性总固体 |
总硬度 |
氟化物 |
硫酸盐 |
铁 |
铜 |
III类标准值 |
≤1000 |
≤450 |
≤1.0 |
≤250 |
≤0.3 |
≤1.00 |
项目 |
锌 |
镍 |
六价铬 |
甲苯 |
二甲苯 |
/ |
III类标准值 |
≤1.00 |
≤0.02 |
≤0.05 |
≤0.7 |
≤0.5 |
/ |
(3)海水水质标准
根据所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拟建地周边钱塘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三类标准,详见下表2.3-3。
表2.3-3 海水水质标准(单位:mg/L,pH除外)
指标名称 |
pH |
COD |
DO |
活性磷酸盐 |
BOD5 |
石油类 |
挥发酚 |
---|---|---|---|---|---|---|---|
海水三类标准 |
6.8~8.8 |
≤4 |
>4 |
≤0.03 |
≤4 |
≤0.30 |
≤0.01 |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项目拟建地为海宁市尖山新区,环境空气为二类功能区划,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本项目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相关值见表2.3-4。
表2.3-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编号 |
污染因子 |
环境质量标准 |
采用标准 |
|
---|---|---|---|---|
取值时间 |
浓度限值(mg/m3) |
|||
1 |
SO2 |
年平均 |
0.06 |
GB3095-2012 二级 |
日平均 |
0.15 |
|||
1小时平均 |
0.50 |
|||
2 |
NO2 |
年平均 |
0.04 |
|
日平均 |
0.08 |
|||
1小时平均 |
0.20 |
|||
3 |
NOx |
年平均 |
0.05 |
|
日平均 |
0.1 |
|||
1小时平均 |
0.25 |
|||
4 |
PM10 |
日平均 |
0.15 |
|
年平均 |
0.07 |
|||
5 |
PM2.5 |
日平均 |
0.075 |
|
年平均 |
0.035 |
|||
6 |
CO |
日均值 |
4 |
|
小时平均 |
10 |
|||
7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0.16 |
|
小时平均 |
0.2 |
本项目废气特征污染物甲醇、丙酮、甲苯和氨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乙酸乙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参照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丙烯酸参照美国AMEG计算值;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限值,恶臭参照日本居住区标准,相关值见表2.3-5。
表2.3-5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限值
编号 |
污染因子 |
环境质量标准 |
采用标准 |
|
---|---|---|---|---|
取值时间 |
浓度限值(mg/m3) |
|||
1 |
丙酮 |
1小时平均 |
0.8 |
HJ2.2-2018附录D |
2 |
甲苯 |
1小时平均 |
0.2 |
|
3 |
甲醇 |
一次值 |
3 |
|
日均值 |
1 |
|||
4 |
氨 |
1小时平均 |
0.2 |
|
5 |
乙酸乙酯 |
一次值 |
0.1 |
前苏联标准 |
6 |
丙烯酸甲酯 |
一次值 |
0.01 |
|
7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一次值 |
0.1 |
|
8 |
非甲烷总烃 |
一次值 |
2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
9 |
正庚烷 |
小时平均 |
0.833 |
AMEG查表值 |
10 |
丙烯酸* |
小时平均 |
0.81 |
AMEG计算值 |
日均值 |
0.27 |
|||
11 |
丁酮* |
小时平均 |
0.88 |
|
日均值 |
0.293 |
|||
12 |
丙二醇甲醚* |
小时平均 |
1.20 |
|
日均值 |
0.40 |
|||
13 |
丙烯酸异辛酯* |
小时平均 |
1.798 |
|
日均值 |
0.599 |
|||
14 |
丙烯酸正丁酯* |
小时平均 |
0.289 |
|
日均值 |
0.096 |
|||
15 |
丙烯酸羟乙酯* |
小时平均 |
0.209 |
|
日均值 |
0.07 |
|||
16 |
恶臭浓度 |
一次值 |
10(无量纲) |
参照日本居住区标准 |
注:AMEG计算参考美国环保局工业环保实验室推算化学物质在环境介质中含量限度值的计算模式确定。该计算模式确定的浓度值相当于我国居住区大气允许浓度中的日均值。计算模式如下:AMEG(mg/m3)=1.07*10-4*LD50,式中LD50(mg/kg)为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丙烯酸LD50=2520mg/kg,丁酮LD50=2740mg/kg,丙二醇甲醚LD50=3739mg/kg,丙烯酸异辛酯LD50=5600mg/kg,丙烯酸正丁酯LD50=900mg/kg,丙烯酸羟乙酯LD50=650mg/kg。
(5)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拟建地为海宁市尖山新区,声环境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即昼间为65dB(A),夜间为55dB(A)。
(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拟建地为海宁市尖山新区,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标准,具体见表2.3-6。
表2.3-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kg)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筛选值 |
管制值 |
||||
---|---|---|---|---|---|---|---|
第一类用地 |
第二类用地 |
第一类用地 |
第二类用地 |
||||
重金属和无机物 |
|||||||
1 |
砷 |
20 |
60 |
120 |
140 |
||
2 |
镉 |
20 |
65 |
47 |
172 |
||
3 |
铬(六价) |
3 |
5.7 |
30 |
78 |
||
4 |
铜 |
2000 |
18000 |
8000 |
36000 |
||
5 |
铅 |
400 |
800 |
800 |
2500 |
||
6 |
汞 |
8 |
38 |
33 |
82 |
||
7 |
镍 |
150 |
900 |
600 |
2000 |
||
挥发性有机物 |
|||||||
8 |
四氯化碳 |
0.9 |
2.8 |
9 |
36 |
||
9 |
氯仿 |
0.3 |
0.9 |
5 |
10 |
||
10 |
氯甲烷 |
12 |
37 |
21 |
120 |
||
11 |
1,1-二氯乙烷 |
3 |
9 |
20 |
100 |
||
12 |
1,2-二氯乙烷 |
0.52 |
5 |
6 |
21 |
||
13 |
1,1-二氯乙烯 |
12 |
66 |
40 |
200 |
||
14 |
顺-1,2-二氯乙烯 |
66 |
596 |
200 |
2000 |
||
15 |
反-1,2-二氯乙烯 |
10 |
54 |
31 |
163 |
||
16 |
二氯甲烷 |
94 |
616 |
300 |
2000 |
||
17 |
1,2-二氯丙烷 |
1 |
5 |
5 |
47 |
||
18 |
1,1,1,2-四氯乙烷 |
2.6 |
10 |
26 |
100 |
||
19 |
1,1,2,2-四氯乙烷 |
1.6 |
6.8 |
14 |
50 |
||
20 |
四氯乙烯 |
11 |
53 |
34 |
183 |
||
21 |
1,1,1-三氯乙烷 |
701 |
840 |
840 |
840 |
||
22 |
1,1,2-三氯乙烷 |
0.6 |
2.8 |
5 |
15 |
||
23 |
三氯乙烯 |
0.7 |
2.8 |
7 |
20 |
||
24 |
1,2,3-三氯丙烷 |
0.05 |
0.5 |
0.5 |
5 |
||
25 |
氯乙烯 |
0.12 |
0.43 |
1.2 |
4.3 |
||
26 |
苯 |
1 |
4 |
10 |
40 |
||
27 |
氯苯 |
68 |
270 |
200 |
1000 |
||
28 |
1,2-二氯苯 |
560 |
560 |
560 |
560 |
||
29 |
1,4-二氯苯 |
5.6 |
20 |
56 |
200 |
||
30 |
乙苯 |
7.2 |
28 |
72 |
280 |
||
31 |
苯乙烯 |
1290 |
1290 |
1290 |
1290 |
||
32 |
甲苯 |
1200 |
1200 |
1200 |
1200 |
||
33 |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
163 |
570 |
500 |
570 |
||
34 |
邻二甲苯 |
222 |
640 |
640 |
640 |
||
半挥发性有机物 |
|||||||
35 |
硝基苯 |
34 |
76 |
190 |
760 |
||
36 |
苯胺 |
92 |
260 |
211 |
663 |
||
37 |
2-氯酚 |
250 |
2256 |
500 |
4500 |
||
38 |
苯并[a]蒽 |
5.5 |
15 |
55 |
151 |
||
39 |
苯并[a]芘 |
0.55 |
1.5 |
5.5 |
15 |
||
40 |
苯并[b]荧蒽 |
5.5 |
15 |
55 |
151 |
||
41 |
苯并[k]荧蒽 |
55 |
151 |
550 |
1500 |
||
42 |
䓛 |
490 |
1293 |
4900 |
12900 |
||
43 |
二苯并[a, h]蒽 |
0.55 |
1.5 |
5.5 |
15 |
||
44 |
茚并[1,2,3-cd]芘 |
5.5 |
15 |
55 |
151 |
||
45 |
萘 |
25 |
70 |
255 |
700 |
1、P1排气筒
本项目涉及合成树脂和胶粘剂工业,涂布工艺涉及工业涂装工序,且工艺废气一并经RTO焚烧处理,因此工艺废气各项污染物排放(P1排气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6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和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另外,甲醇参照《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具体见表2.3-6。
表2.3-6 本项目工艺废气(P1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 |
污染物 |
GB31572-2015表5和表6排放限值(mg/m3) |
GB 37824-2019表2和表3排放限值(mg/m3) |
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mg/m3) |
本项目执行限值mg/m3) |
有组织 |
NMHC |
60 |
60 |
80 |
60 |
颗粒物 |
20 |
20 |
30 |
20 |
|
丙烯酸① |
10 |
/ |
/ |
10 |
|
丙烯酸甲酯① |
20 |
/ |
/ |
20 |
|
丙烯酸丁酯① |
20 |
/ |
/ |
20 |
|
甲基丙烯酸甲酯① |
50 |
/ |
/ |
50 |
|
苯系物③/甲苯 |
/ |
40 |
40 |
40 |
|
TVOC② |
/ |
80 |
/ |
80 |
|
SO2 |
50 |
200 |
/ |
50 |
|
NOX |
100 |
200 |
/ |
100 |
|
二噁英类④ |
0.1ng-TEQ/m3 |
0.1ng-TEQ/m3 |
/ |
0.1ng-TEQ/m3 |
|
甲醇 |
/ |
/ |
/ |
25⑤ |
|
乙酸乙酯 |
/ |
/ |
60 |
60⑤ |
|
氨气 |
20 |
/ |
/ |
20 |
|
臭气浓度(无量纲) |
/ |
/ |
1000 |
1000 |
|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产品) |
0.3 |
/ |
/ |
0.3(合成树脂产品) |
|
注:①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②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结合GB37823-2019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③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④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⑤本项目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产品属于丙烯酸合成树脂,但GB31572-2015中丙烯酸树脂无甲醇排放标准,参照GBZ2.1-2019)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
本项目工艺废气采用焚烧处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均对进入VOCs燃烧装置废气排放口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行评价。本项目工艺废气经收集后全部进入RTO装置焚烧,不补充新鲜空气,无需含氧量折算。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干烟气含氧量,%;
ρ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同时,根据《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执行表2.3-7相关要求。
表2.3-7 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执行要求
使用范围 |
重点工段 |
处理效率要求 |
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等)≥20t/a |
烘干/烘烤 |
≥90% |
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 |
≥75% |
|
烘干/烘烤与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废气混合处理 |
≥80% |
2、P2排气筒
本项目研究院实验室涉及合成树脂、胶粘剂新产品研发小试,也可能涉及涂布和工业涂装小试,因此实验室废气各项污染物排放(P2排气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另外,甲醇参照《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具体见表2.3-8。
表2.3-8 本项目实验室废气(P2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 |
污染物 |
GB31572-2015表5和表6排放限值(mg/m3) |
GB 37824-2019表2排放限值(mg/m3) |
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mg/m3) |
本项目执行限值mg/m3) |
有组织 |
NMHC |
60 |
60 |
80 |
60 |
颗粒物 |
20 |
20 |
30 |
20 |
|
丙烯酸① |
10 |
/ |
/ |
10 |
|
丙烯酸甲酯① |
20 |
/ |
/ |
20 |
|
丙烯酸丁酯① |
20 |
/ |
/ |
20 |
|
甲基丙烯酸甲酯① |
50 |
/ |
/ |
50 |
|
苯系物/甲苯 |
/ |
40 |
40 |
40 |
|
TVOC② |
/ |
80 |
/ |
80 |
|
甲醇 |
/ |
/ |
/ |
25⑤ |
|
乙酸乙酯 |
/ |
/ |
60 |
60⑤ |
|
氨气 |
20 |
/ |
/ |
20 |
|
臭气浓度(无量纲) |
/ |
/ |
1000 |
1000 |
|
注:①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②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结合GB37823-2019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③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④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⑤本项目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产品属于丙烯酸合成树脂,但GB31572-2015中丙烯酸树脂无甲醇排放标准,参照GBZ2.1-2019)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
3、开炼废气监控点
本项目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工艺涉及炼胶工段,该工段废气经收集后由单独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全厂RTO系统处理。本项目开炼废气单独配套的活性炭装置出口,进RTO前作为监控位置,开炼废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限值要求,其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具体见表2.3-9。
表2.3-9 本项目开炼工段废气排放监控标准
污染物 |
生产工艺或设施 |
排放限值(mg/m3) |
基准排气量(m3/t胶)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颗粒物 |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 |
12 |
2000 |
本项目开炼废气单独配套的活性炭装置出口,进RTO前作为监控位置 |
非甲烷总烃 |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和硫化装置 |
10 |
2000 |
|
臭气浓度 |
/ |
2000 |
/ |
4、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涉及合成树脂和胶粘剂工业,涂布工艺涉及工业涂装工序,因此厂界无组织废气各项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4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6限值中的较严者,具体见表2.3-10。
表2.3-10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 |
污染物 |
GB31572-2015表9限值(mg/m3) |
GB 37824-2019表4限值(mg/m3) |
DB33/2146-2018表6限值(mg/m3) |
本项目执行限值mg/m3) |
无组织 |
颗粒物 |
1.0 |
/ |
/ |
1.0 |
苯系物②/甲苯 |
0.8 |
/ |
2.0 |
0.8 |
|
NMHC |
4.0 |
/ |
4.0 |
4.0 |
|
甲醇 |
/ |
/ |
/ |
12① |
|
氨 |
/ |
/ |
/ |
0.8① |
|
乙酸乙酯 |
/ |
/ |
1.0 |
1.0 |
|
丙烯酸甲酯 |
/ |
/ |
/ |
0.04① |
|
臭气浓度 |
/ |
/ |
20 |
20 |
|
注:①参考GB16297-1996说明,无组织监控按各因子环境质量标准小时/一次值的4倍取值。 ②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均无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本环评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附录B表B.1中排放限值,具体限值见表2.3-11。
表2.3-1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
特别排放限值 |
限值含义 |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
NMHC |
6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20 |
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2)废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涉及开练工艺,但该工艺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因此本项目废水排放无需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同时,本项目涉及胶黏剂和工业涂装,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均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本项目废水排放也无需执行上述两标准。
本项目废水纳入海宁钱塘水务有限公司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截污管网,经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因此废水纳管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的直接排放标准。尖山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2.3-12。
雨水排放口的CODCr浓度执行浙环发[2012]60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即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
表2.3-12 污水排放标准(单位:除pH外,其他为mg/L)
污染物 |
pH |
BOD5 |
COD |
SS |
氨氮 |
TP |
TN |
甲苯 |
丙烯酸 |
双酚A |
总有机碳 |
---|---|---|---|---|---|---|---|---|---|---|---|
纳管标准 |
6-9 |
20 |
60 |
30 |
8.0 |
1.0 |
40 |
0.1 |
5* |
0.1* |
20 |
污水厂排环境标准 |
6-9 |
10 |
50 |
10 |
5(8) |
0.5 |
15 |
0.1 |
/ |
/ |
/ |
注: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另外,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合成树脂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2.3-13。
表2.3-13 各类合成树脂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
合成树脂类型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 |
监控位置 |
---|---|---|---|
1 |
丙烯酸树脂 |
3.0 |
排水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
注:间接排放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中括号内限值。 |
(3)噪声
厂界噪声采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贮存过程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本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1)地表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的规定,地表水评价按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以及污水受纳体的大小和水域功能等因素确定。
本项目污水不直接排放环境,经过厂内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的判定,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B。
(2)地下水
①建设项目分类
本项目为复合型项目且编制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其中属I类建设项目。
②建设场地不属于生活供水水源地准保护区、不属于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源保护区、也不属于补给径流区,同时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场地周围无分散居民饮用水源等其它环境敏感区,则项目场地地下水敏感程度为不敏感。
根据导则中表2规定,确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
(3)环境空气
根据大气导则(HJ2.2-2018)要求,使用AERSCREEN估算模型分别计算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本项目估算模型参数见表2.4-1,主要大气污染因子的排放参数及估算结果见表2.4-2,评价等级判别表见表2.4-3。根据导则要求,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根据估算模式结果结合导则要求确定本次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的等级为一级。
表2.4-1 估算模型参数表
参数 |
取值 |
|
---|---|---|
城市/农村选项 |
城市/农村 |
城市 |
人口数(城市选项时) |
858500人 |
|
最高环境温度/℃ |
39.7 |
|
最低环境温度/℃ |
-9.9 |
|
土地利用类型 |
城市 |
|
区域湿度条件 |
湿 |
|
是否考虑地形 |
考虑地形 |
R是 *否 |
地形数据分辨率/m |
90m |
|
是否考虑岸线熏烟 |
考虑岸线熏烟 |
R是 *否 |
岸线距离/km |
0.83 |
|
岸线方向/° |
54 |
表2.4-2 估算模式计算结果一览表
污染源 |
污染物 |
最大落地浓度(μg/m3) |
最大浓度落地点(m) |
标准(μg/m3) |
占标率(%) |
D10%(m) |
推荐评价等级 |
是否发生岸边熏烟 |
|
---|---|---|---|---|---|---|---|---|---|
有组织 |
P1 |
SO2 |
3.010 |
89 |
500 |
0.602 |
0 |
III |
否 |
NOX |
30.102 |
89 |
250 |
12.041 |
129.04 |
I |
否 |
||
甲苯 |
5.646 |
89 |
200 |
2.823 |
0 |
II |
否 |
||
丁酮 |
1.282 |
89 |
880 |
0.146 |
0 |
III |
否 |
||
乙酸乙酯 |
36.073 |
89 |
100 |
36.073 |
316.41 |
I |
否 |
||
非甲烷总烃 |
46.096 |
89 |
2000 |
2.305 |
0 |
II |
否 |
||
丙酮 |
0.855 |
89 |
800 |
0.107 |
0 |
III |
否 |
||
甲醇 |
0.767 |
89 |
3000 |
0.026 |
0 |
III |
否 |
||
正庚烷 |
0.361 |
89 |
2000 |
0.018 |
0 |
III |
否 |
||
丙二醇甲醚 |
0.473 |
89 |
1200 |
0.039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 |
0.032 |
89 |
810 |
0.004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异辛酯 |
0.039 |
89 |
1798 |
0.002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正丁酯 |
0.001 |
89 |
289 |
0.0005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甲酯 |
0.004 |
89 |
10 |
0.041 |
0 |
III |
否 |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0.003 |
89 |
100 |
0.003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羟乙酯 |
0.003 |
89 |
209 |
0.001 |
0 |
III |
否 |
||
P2 |
甲苯 |
0.067 |
33 |
200 |
0.034 |
0 |
III |
否 |
|
丁酮 |
0.008 |
33 |
880 |
0.001 |
0 |
III |
否 |
||
乙酸乙酯 |
0.270 |
33 |
100 |
0.270 |
0 |
III |
否 |
||
非甲烷总烃 |
0.655 |
33 |
2000 |
0.033 |
0 |
III |
否 |
||
丙酮 |
0.007 |
33 |
800 |
0.001 |
0 |
III |
否 |
||
甲醇 |
0.007 |
33 |
3000 |
0.0002 |
0 |
III |
否 |
||
正庚烷 |
0.003 |
33 |
2000 |
0.0002 |
0 |
III |
否 |
||
丙二醇甲醚 |
0.005 |
33 |
1200 |
0.0004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 |
0.007 |
33 |
810 |
0.001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异辛酯 |
0.202 |
33 |
1798 |
0.011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正丁酯 |
0.054 |
33 |
289 |
0.019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甲酯 |
0.007 |
33 |
10 |
0.067 |
0 |
III |
否 |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0.007 |
33 |
100 |
0.007 |
0 |
III |
否 |
||
丙烯酸羟乙酯 |
0.007 |
33 |
209 |
0.003 |
0 |
III |
否 |
||
无组织 |
胶粘剂车间 |
甲苯 |
9.249 |
25 |
200 |
4.625 |
0 |
II |
/ |
丁酮 |
2.018 |
25 |
880 |
0.229 |
0 |
III |
/ |
||
乙酸乙酯 |
68.933 |
25 |
100 |
68.933 |
138.83 |
I |
/ |
||
非甲烷总烃 |
116.730 |
25 |
2000 |
5.837 |
0 |
II |
/ |
||
丙酮 |
9.377 |
25 |
800 |
1.172 |
0 |
II |
/ |
||
甲醇 |
4.262 |
25 |
3000 |
0.142 |
0 |
III |
/ |
||
正庚烷 |
0.852 |
25 |
2000 |
0.043 |
0 |
III |
/ |
||
丙二醇甲醚 |
1.137 |
25 |
1200 |
0.095 |
0 |
III |
/ |
||
丙烯酸 |
1.534 |
25 |
810 |
0.189 |
0 |
III |
|
||
胶膜车间 |
甲苯 |
17.281 |
63 |
200 |
8.641 |
0 |
II |
/ |
|
丁酮 |
8.641 |
63 |
880 |
0.982 |
0 |
III |
/ |
||
乙酸乙酯 |
7.680 |
63 |
100 |
7.680 |
0 |
II |
/ |
||
非甲烷总烃 |
86.405 |
63 |
2000 |
4.320 |
0 |
II |
/ |
||
丙酮 |
8.000 |
63 |
800 |
1.000 |
0 |
II |
/ |
||
甲醇 |
9.601 |
63 |
3000 |
0.320 |
0 |
III |
/ |
||
正庚烷 |
9.494 |
63 |
2000 |
0.475 |
0 |
III |
/ |
||
丙二醇甲醚 |
8.641 |
63 |
1200 |
0.720 |
0 |
III |
/ |
表2.4-3 评价等级判别表
评价工作等级 |
评级工作分级判据 |
---|---|
一级评价 |
Pmax≥10% |
二级评价 |
1%≤Pmax<10% |
三级评价 |
Pmax<1% |
(4)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海宁尖山新区,属于GB3096-2008规定的3类声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以内),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可确定本项目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5)风险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依据,经环境风险潜势判断,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为II,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三级评价。大气环境环境风险潜势为II、评价等级为三级评价;地表水环境风险潜势为II,评价等级为三级评价;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为I,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
(6)生态环境评价等级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不涉及自然公园;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属于水文要素影响且地表水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地下水水位或土壤影响范围内分布有天然林、公益林、湿地等生态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小于20km2,拟建地为建成的工业园区内,属于一般区域,根据导则HJ 19-2022规定,确定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7)土壤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占地规模与敏感程度划分,详见表2.4-4-表2.4-7。
表2.4-4 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
敏感程度 |
判别依据 |
---|---|
敏感 |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 |
较敏感 |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 |
不敏感 |
其他情况 |
表2.4-5 占地规模划分表
占地类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占地规模 |
≥50 hm2 |
5~50 hm2 |
≤5 hm2 |
表2.4-6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别 |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
制造业 |
石油、化工 |
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半导体材料、日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肥料制造 |
其他 |
/ |
表2.4-7 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项目 敏感程度 |
I类 |
II类 |
III类 |
||||||
大 |
中 |
小 |
大 |
中 |
小 |
大 |
中 |
小 |
|
敏感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较敏感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 |
不敏感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 |
-- |
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对照HJ964-2018附录A,本项目属于“石油、化工”行业类别中的I类项目,本项目厂区面积2.06 hm2,占地规模为小型(<5 hm2)。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宁尖山新区,项目周边1公里范围内无土壤敏感目标,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694-2018)中表4判定土壤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8)评价重点
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和本项目的特点,确定本评价以工程分析、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及污染防治对策为评价重点,对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及总量控制等作一般性的分析与评价,并兼顾公众参与等专题的调查与分析。
(1)大气
以本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边长为5km的正方形所包括的范围。
(2)地表水
该项目污水经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杭州湾,内河水系为尖山新区内主要内河,项目地表水评价范围为周边内河水系及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附近。地表水环境评价重点为污水预处理的达标可行性和污水纳管可行性分析及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排杭州湾达标可行性。评价范围为园区内河水系、污水厂排污口附近海域。
(3)地下水
本项目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确定地下水环境评价范围为厂区周边6-20km2的范围。考虑到项目南侧为钱塘江,属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建议南侧以钱塘江沿岸江堤为边界。
(4)噪声
厂界外200m的范围内。
(5)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规定,大气风险评价范围确定距离厂界5公里的范围,地表水风险评价范围为园区内河水系及污水厂排污口附近,地下水风险评价范围为厂区周边6-20km2(同时建议南侧以钱塘江沿岸江堤为边界)。
(6)生态评价范围
以项目选址区域为主,兼顾周边1000 m范围内生态系统。
(7)土壤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694-2018)规定,评价范围一般与调查范围一致,因此确定评价范围为厂区外0.2 km内的范围。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地区域无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基本情况见表2.6-1。
水环境保护目标:海宁尖山新区内河、杭州湾海域水质。
环境空气主要保护目标:厂区周边拟建居住区及幼儿园。
声环境保护目标:厂界外200米范围。
另外,本项目地下水、土壤、生态和声环境评价范围内均无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基本情况见表2.6-1,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见图2.6-1。
表2.6-1 本项目周边环境主要保护目标情况
要素 |
名称 |
坐标/m |
保护对象 |
保护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
X |
Y |
|||||||
大气 |
规划商住用地 |
290810.06 |
3357180.28 |
居民 |
目前空地 |
环境空气二类区 |
N |
~1142 |
规划住宅用地 |
290167.85 |
3357213.49 |
目前空地 |
NNW |
~1340 |
|||
规划住宅用地 |
目前空地 |
NNW |
~2065 |
|||||
高点幼儿园 |
291486.42 |
3357590.29 |
文教区 |
NE |
~1614 |
|||
水环境 |
园区内河 |
/ |
III类 |
N |
紧邻 |
|||
/ |
W |
紧邻 |
||||||
杭州湾 |
/ |
三类水质 |
NE |
~830 |
||||
地下水 |
厂区及周边6-20km2范围(同时建议南侧以钱塘江沿岸江堤为边界) |
参照III类 |
/ |
/ |
||||
噪声 |
厂区外侧200m |
3类功能区 |
/ |
/ |
||||
土壤 |
厂区外侧200m |
工业用地 |
/ |
/ |
2.7.1 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已于2019年10月14日取得了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复,批文号为:海政函[2019]172号,具体规划内容如下。
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为非省级园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为上位规划,对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的空间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1、规划范围
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位于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地块,一个地块为洋山河东侧、芙蓉河南侧、金牛路西侧、滨海路北侧,用地面积约1606.65亩;一个地块为新城路东侧、闻澜路南侧,滨海路北侧、仙侠路西侧,用地面积约3467.25亩。总用地面积约5073.9亩。
2、规划期限
2019-2025年
3、功能定位
按照化工新材料、半导体基础材料行业发展特点和省市产业布局要求,结合海宁市与尖山新区的发展条件,确定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的功能定位为:全省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现代园区、“长三角一体化”地区重要的半导体基础材料创新发展平台、全省化工新材料的特色产业基地。
4、产业空间布局结构
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的产业由以硅基新型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外延材料、光刻胶材料、光电子材料为主导的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以聚酯、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包装新材料、特种工程塑料及弹性体、高性能膜材料等为主导的化工新材料产业构成,形成化工新材料产业园。
5、工业布局
园区一期用地为洋山河东侧、芙蓉河南侧、金牛路西侧、滨海路北侧的地块(约3467.25亩)、以及洋山河东侧、芙蓉河南侧、金牛路西侧、滨海路北侧的部分地块(约926.65亩)的开发,总面积约4393.9亩,目前已完成部分企业招商,入驻的企业以万凯新材料、恒逸新材料、海利得等为主。
园区二期用地为680亩,位于尖山新区洋山河东侧、芙蓉河南侧、金牛路西侧、滨海路北侧,用于引进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的相关企业。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胶黏剂(粘接复合材料)及胶膜产品生产,位于海宁尖山新区。本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和半导体用胶粘剂和胶膜,主要作用于半导体、光电显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领域,属于园区主导的化工新材料产业中的“以硅基新型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外延材料、光刻胶材料、光电子材料为主导的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符合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2.7.2 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
1、性质和目标
根据《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性质定位:海宁城市副中心和钱江门户、总部商务基地、以新兴制造业为主导、兼具休闲旅游功能的生态型滨江新城;发展目标定位为:“一城三地”,即生态工业新城,经济重地、生态福地、休闲胜地。
2、规划功能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两轴四片区”的功能结构。
“一心”:公共服务中心,重点发展商贸商务服务业、文化娱乐、生态休闲等功能,承担新城主要的现代服务业功能,起到组织核心的作用;“两轴”:杭州湾大道发展轴、新城路发展轴;“四片区”:生态休闲片区、居住生活片区、总部基地片区和产业功能片区。
3、产业导向
规划重点发展三大产业经济:
⑴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经济。
⑵现代服务经济。包括高品质的商贸商务服务业、环境优先型房地产业、完善的生产性服务业等。
⑶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经济。包括商务休闲经济、运动休闲经济、旅游度假经济、健康养生经济、农业休闲经济等。
4、发展规模
规划近期末黄湾镇(尖山新区)总人口规模为7.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0万人。
规划期末黄湾镇(尖山新区)总人口规模为16.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5.3万人。
5、工业用地规划
⑴用地概况
规划工业用地1182.4h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2.2%。
⑵产业布局
总体上分成三大产业片区:
——东部工业片区:位于六平申线以东。以杭州湾大道为界,又可分为北组团和南组团两个工业组团,北组团将以沙发等皮革家具生产为主,南组团将结合海宁优势产业,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制造业。
——南部工业片区:六平申河以西、杭州湾大道-芙蓉河以南、嘉绍高速公路以东区域为南部工业片区,主要依托已有的制造业基础,特别是势头良好的外向型经济,努力发展光电产业、汽车及配件、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制造等产业,提升整体综合竞争力。
——黄湾工业片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重点发展太阳能产品制造业、经编业。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尖山新区的南部工业片区,主要发展“光电产业、汽车及配件、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制造等产业”。本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和半导体用胶粘剂(粘接复合材料)和胶膜,主要作用于半导体、航空航天等领域,符合该片区产业主导方向,故符合《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要求。
2.7.3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环评
《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浙环函[2019]132号)。根据省政府关于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0]41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规划环评与“三线一单”的衔接对6张清单进行调整完善的有关要求,海宁市尖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环评单位对《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结论清单进行调整。调整报告对6张清单中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不相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完善;调整报告中未细化的内容,仍按照《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浙环函[2019]132号执行。
本次项目摘选规划环评中的重要内容进行阐述。
1、规划概述与分析
⑴规划总体目标与定位
尖山新区性质定位:海宁城市副中心和钱江门户,总部商务基地,以新兴制造业为主导、兼具休闲旅游功能的生态型滨江新城。
发展目标定位:“一城三地”,即生态新城、经济重地、生态福地、休闲胜地。
⑵总体规划功能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两轴四片区”的功能结构。
“一心”:公共服务中心,重点发展商贸商务服务业、文化娱乐、生态休闲等功能,承担新城主要的现代服务业功能,起到组织核心的作用;“两轴”:杭州湾大道发展轴、新城路发展轴;“四片区”:生态休闲片区、居住生活片区、总部基地片区和产业功能片区。
⑶产业导向
规划重点发展三大产业经济:
①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经济
②现代服务经济
③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经济
2、规划环评分析及结论
⑴规划目标与发展定位的环境合理性
根据规划方案,尖山新区性质定位为海宁城市副中心和钱江门户,总部商务基地,以新兴制造业为主导、兼具休闲旅游功能的生态型滨江新城。发展目标定位为“一城三地”,即生态新城、经济重地、生态福地、休闲胜地。
黄湾镇内尖山新区是钱塘江滩涂逐年围垦而成的土地,地势平坦开阔,地貌单一,是比较好的建设开发用地。海宁市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尖山新区是海宁重要的工业基地,积极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经济,包括高品质的商贸商务服务业、环境优先型房地产业、完善的生产性服务业等现代服务经济。尖山新区在规划目标、布局、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等方面与《海宁城市总体规划》、《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海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宁市环境功能区划》等上层规划、相关规划相协调,也符合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和要求。
⑵规划布局的合理性
尖山新区规划形成“一心两轴四片区”的功能结构:“一心”:公共服务中心,重点发展商贸商务服务业、文化娱乐、生态休闲等功能,承担新城主要的现代服务业功能,起到组织核心的作用;“两轴”:杭州湾大道发展轴、新城路发展轴;“四片区”:生态休闲片区、居住生活片区、总部基地片区和产业功能片区。
尖山新区规划功能定位清晰,总体来看,规划在省级主体功能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指导下编制,因此在规划目标、功能布局、产业发展导向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基本符合浙江省及浙江省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基本符合。此外,规划与《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海宁市黄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海宁市集中供热规划》未完全协调一致,目前新的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已在修编,其他规划也随之相应调整,各规划修编过程中应做好协调沟通,做到各规划协调一致。
根据规划环评,尖山新区近期重点建设项目中含本次建设项目及配套恒逸热电联产项目。结合其他区块和现状分析,规划环评中对规划区用地布局不合理提出了以下建议进一步优化意见:
①建议东部工业片区北组团调整为以塑料制品业为主,推荐使用水性油墨和水性漆,南组团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制造业不变;南部工业片区主要依托已有的制造业基础,努力发展光电产业、汽车及配件、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
②做好嘉绍高速两侧100米基础设施廊道中的绿化建设,尽可能减少工业区对商住区的影响;
③尖山高尔夫球场东侧规划居住用地拟调整为工业用地,南侧规划居住用地与最近的工业企业的距离控制在100m以上。
从调整后的规划布局和其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规划区功能分区明确,整体而言布局相对合理。
⑶规划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环境合理性
①规划能源结构的环境合理性
尖山新区内现状无集中供热,现状用热企业均自备锅炉,经过小锅炉整治淘汰以及煤改天然气整治,目前以天然气锅炉为主。区域内拟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即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该项目实施后,工业区内现有锅炉大部分关停。目前集中供热项目还未启动,今后集中供热工程的建成运行和锅炉淘汰时限须相互衔接, 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结合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为优化区域层面的能源结构,建议尖山新区依托区域优势构建生态工业链,同时全面提升工业区清洁生产水平。
②规划产业结构的环境合理性
尖山新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东部工业片区北组团以沙发等皮革家具生产为主,南组团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制造业。南部工业片区努力发展光电产业、汽车及配件、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制造等产业,提升整体综合竞争力。
根据产业定位,尖山新区内工业企业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产业,不增设重污染工业企业,旨在建设成为生态型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导向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由做大转为做强,发展已有基础的优势产业,这样有利企业节能减排,增产减污。从规划层面来看,尖山新区产业发展定位符合海宁市总体规划、海宁市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划中的要求。
⑷规划方案优化和调整建议(针对南部工业片区节选)
规划内容:东部工业片区北组团将以沙发等皮革家具生产为主,南组团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制造业;南部工业片区主要依托已有的制造业基础,努力发展光电产业、汽车及配件、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制造等产业,其中园区提倡的新材料主要包括以聚酯、化纤、复合为主的新材料行业;新能源主要涉及太阳能、风能两类。
调整建议:建议东部工业片区北组团调整为以塑料制品业为主,推荐使用水性油墨和水性漆企业优先入驻。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属于规划的南部工业区,其主导产业中包含新材料产业,同时根据规划环评中规划布局的建议调整清单中对于南部工业区中的新材料产业包括以聚酯、化纤、复合为主的新材料行业,规划环评认为从调整后的规划布局和其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规划区功能分区明确,整体而言布局相对合理。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拟通过区域调剂解决并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项目加强废气、废水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管网,同时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类污染物经配套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治理措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建成后将按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易发生地下水污染区块进行防腐防渗处理,要求在本项目生产车间周围须设置拦截沟,防止车间内废水渗入地下水或通过车间排入到雨水管网;本项目选用低噪设备,进行局部隔声,对高噪声设备增加消音器等设施,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综上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环评。
1、生态空间清单
表2.7-1 生态空间清单(节选)
序号 |
区内的规划区块 |
生态空间名称及编号 |
生态空间范围示意图 |
管控措施 |
现状用地类型 |
调整情况 |
---|---|---|---|---|---|---|
4 |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尖山新区) ZH33048120003 |
四至范围:东至规划东侧边界,南至钱塘江堤岸内侧200米,西至钱塘江堤岸内侧200米,北至杭州湾大道和北侧边界 |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新增燃煤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管理要求,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环境风险防控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未开发用地 |
原规划中生活空间管控区部分区域调整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项目位于尖山南部工业片区,根据规划环评,尖山南部工业片区管控措施及与项目的符合性如下:
表2.7-2 项目区域管控措施及符合性分析
序号 |
管控措施 |
对比 |
符合性分析 |
---|---|---|---|
1 |
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
本项目为高性能特种胶黏剂及胶膜产品生产,为园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 |
符合 |
2 |
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
本项目为三类工业项目,但属于尖山南部工业片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项目已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 |
符合 |
3 |
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区域范围内替代削减。 |
符合 |
4 |
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
本项目为高性能特种胶黏剂及胶膜产品生产,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也不属于前述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且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区域范围内替代削减。 |
符合 |
5 |
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新增燃煤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管理要求,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不涉及。 |
符合 |
6 |
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本项目位于海宁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周边以工业企业为主。 |
符合 |
7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
不涉及。 |
符合 |
8 |
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项目建成后将按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符合 |
综上,项目的建设符合区域管控措施相关要求。
2、调整后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2.7-3 尖山新区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类别 |
存在问题 |
主要原因 |
解决方案 |
调整情况 |
|
---|---|---|---|---|---|
产业结构 |
产业结构 |
尖山新区现状产业结构主要以机械五金、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沙发家具行业为主,传统的污染型产业比重过高,新兴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链不完整。 |
开发区建设初期引进较多的装饰扣板、转印膜、经编家纺、家具制造等传统企业。 |
重点发展优势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整治提升现有污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
不变 |
空间布局 |
现状工业片区整体位于商住区的上风向。尖山高尔夫球场南侧和东侧规划配套居住服务区距离工业企业较近。尖山新区北侧公租房距离西侧嘉绍高速公路较近。 |
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对总体布局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考虑不充分。 |
工业片区中靠近商住区的区域布置污染较少或无污染的工业企业,做好嘉绍高速两侧基础设施廊道中的绿化建设,尽可能减少工业区对商住区的影响。尖山高尔夫球场东侧规划居住用地拟调整为工业用地,南侧规划居住用地与工业企业设置绿化隔离措施,布局无污染或轻污染制造业。加高嘉绍高速公路靠近公租房段的声屏障高度以及完善公租房西侧绿化带。 |
中心幼儿园高点分园目前已完成搬迁,已调整删除; |
|
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 |
企业污染防治 |
部分企业仍采用低效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且涉VOCs企业处理装置落后,VOCs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偏低。部分企业未及时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部分企业噪声防治措施不完善,未进行减震降噪处理。 |
部分企业缺乏环保意识,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
按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及各行业环境整治要求,进一步完成有机物污染整治,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加快低小散企业腾退搬迁工作,监督搬迁企业落实搬迁过程和搬迁后的环保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新区现状情况调整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内容 |
继续优化VOCs企业光催化处理工艺,采用不会产生臭氧、且治理效果更优的工艺进行替代 |
|||||
继续深化VOCs企业整治,推广清洁原料、推行高效收集处理工艺,从源头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双管齐下,进行VOCs治理 |
|||||
环境质量 |
大气环境:收集2019年海宁尖山自动监测站的常规监测数据,环境空气中PM2.5存在超标现象。另根据海宁市2016年~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良率总体呈上升趋势;PM2.5年平均浓度逐年下降。根据2020年海宁市空气质量监测情况,细颗粒物(PM2.5)的年均值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首次达到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 |
与整个园区工业污染源排放、治理有关 |
优化VOCs企业光催化处理工艺,采用不会产生臭氧、且治理效果更优的工艺进行替代,加强区域大气环境污染控制,继续强化各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推广清洁原料、推行高效收集处理工艺,从源头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双管齐下,进行VOCs治理仍是重中之重。 |
根据2019年海宁市自动监测站常规监测数据和2020年海宁市空气质量监测情况说明园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改善情况,同时完善了主要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 |
|
继续深化VOCs企业整治,推广清洁原料、推行高效收集处理工艺,从源头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双管齐下,进行VOCs治理 |
|||||
地表水环境:根据收集2016~2019年地表水体的监测数据,各地表水体水质逐渐趋于达标状态,除CODCr、石油类外,其余监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质标准。 |
可能未工业雨污混流污染所致,受污染的雨水直排入河。 |
尖山新区还须进一步加强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对区内各河道实行生态清淤疏浚,加强河道的护岸护坡工作和河岸的绿化等工作。尖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全部中水供给园区内企业生产用水,改善龙湾河水质。进一步加强园区内“雨污分流”和“污水零直排”工作。 |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更新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情况 |
||
排污口及园区近岸海域环境:尖山污水处理厂尾水经尾水输送系统输送至丁桥污水处理厂,通过其排放口排入钱塘江,根据浙江省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口附近监测断面监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另根据收集到的2019年园区南侧钱塘江海水水质监测结果,受杭州湾大区域水质影响,目前毗邻大江东钱塘江河口段区域近岸海域水质不能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海域水质主要超标因子为pH、高锰酸盐指数因子超标,可能与钱塘江河口段沿线工业园区排污存在一定关系。但根据2019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补充收集的2019年现状监测结果,杭州湾近岸海域主要污染因子仍然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
钱塘江水质超标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受自身流域排放的污染物影响,这其中既有上游来水挟带污染物质的因素,也有本河段两岸面源、点源排放的因素。二是受流域范围以外污染物进入的影响,本河段下游即为杭州湾,杭州湾海水水质主要受到长江口沿岸流的影响,水质中氮、磷类物质的浓度一直处于超标状态,随着潮流的往复运动,海水挟带大量污染物涌入钱塘江河口,亦是造成本河段氮磷浓度超标的重要原因。 |
建议尖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提标改造,继续减轻尖山新区规划区污水排入钱塘江的污染物负荷。 |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更新排污口及园区近岸海域环境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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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尖山新区及北侧黄湾镇区域地下水受到了污染,已不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限值,8个监测点位均有指标不同程度地超标。 |
根据调查,尖山新区主要是使用钱塘江泥沙客土围垦而成,钱塘江为杭州、绍兴、嘉兴等多个区域的纳污水体,钱塘江泥沙可能受钱塘江水体影响,尖山新区使用钱塘江泥沙围垦,可能是造成地下水多因子普遍超标的原因之一。另外,据了解,尖山新区2005年围垦结束后,06年即开始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污水管线受到沉降影响,易出现破损断裂的情况,同时由于管道埋设深(大部分4米以上)、管道材质(以前普遍采用UPVC管、HDPE管)等原因,污水管道普遍有不同程度的老化、破损,也造成了区内地下水的污染。 |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使用,另外应加快区内排污管网的检查和修复工作,避免区内废水管线破损泄漏废水污染地下水。管委会已委托了检测单位对污水管网进行CCTV视频检测,针对检测结果来看,部分管道有不同程度的破损、变形或者拖拉管等异物入侵,管委会已启动污水管网提升改造。 |
园区地下水环境问题仍然存在,本次该问题未予以调整,增加管委会已采取的措施 |
||
声环境:嘉绍高速(常台高速)的交通噪声影响较大,其沿线的4a类和2类区域均出现夜间超标,甚至昼间也会出现超标。 |
嘉绍高速车流量较大,对周边声环境有一定影响。 |
黄湾镇政府在嘉绍高速两侧规划和新建居住敏感项目时,首先按高速防护需要进行敏感建筑的退让,严格执行120米的防护距离,其次,敏感项目设计时须合理功能布局,并尽量采取加高围墙、实施绿化和设置通风隔声窗等综合措施,并且做到住宅用房销售时告知购房者交通噪声环境影响因素,避免日后引起纠纷。 |
黄湾镇中心小学已搬迁,该问题予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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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
目前尖山新区内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主要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以各企业为单位各自建立环境安全保障系统,黄湾镇政府尚未建立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区内大部分生产企业已完成或更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海宁市环保局监察大队备案,但缺乏组织演习,加强培训和风险排查。 |
尖山新区内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 |
建立区域风险防范体系、重点风险源动态管理信息库、环境风险救援力量管理信息库,定期组织区域性及企业级演习,加强培训和风险排查。 |
增加缺乏组织演习,加强培训和风险排查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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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
规划范围内部分搬迁或新建企业未及时执行“三同时”验收。 |
未及时进行“三同时”验收项目主要有两种情况:①部分项目为新批项目,企业还未完全投产;②部分项目实施后未提交验收申请。 |
加快搬迁或新建入园企业“三同时”验收工作,对租用厂房生产的未完成验收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监督企业完成相关工作。 |
规划范围内大部分企业已落实“三同时”验收,但存在部分搬迁或新建企业未及时执行“三同时”验收要求等新增问题 |
|
资源利用 |
资源利用 |
工业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新鲜水耗不能达到综合类生态园区指标要求,总体清洁生产水平一般。 |
总体清洁水平不高主要还是区域及企业未及时开展提升改造及转型升级,大部分企业也没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 |
加强尖山新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
不变 |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加强废气、废水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站处理达标后排入管网,同时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类污染物经配套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治理措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建成后将按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易发生地下水污染区块进行防腐防渗处理,要求在本项目生产车间周围须设置拦截沟,防止车间内废水渗入地下水或通过车间排入到雨水管网;本项目选用低噪设备,进行局部隔声,对高噪声设备增加消音器等设施,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3、调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2.7-4 尖山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规划期 |
规划(2030年) |
调整情况 |
本项目排放量 |
|||
---|---|---|---|---|---|---|
总量(t/a) |
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能否达环境质量底线 |
|||||
水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 |
COD |
现状产生量 |
300.084 |
能 |
总体规划未发生变化,因此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沿用原规划环评预测值 |
CODcr0.553t/a、氨氮0.055t/a |
总量管控限值 |
299.658 |
能 |
||||
削减量 |
0.426 |
/ |
||||
NH3-N |
现状产生量 |
75.726 |
能 |
|||
总量管控限值 |
29.966 |
能 |
||||
削减量 |
45.761 |
/ |
||||
TP |
现状产生量 |
10.465 |
能 |
|||
总量管控限值 |
2.997 |
能 |
||||
削减量 |
7.469 |
/ |
||||
大气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 |
SO2 |
现状产生量 |
276.737 |
能 |
VOCs 22.329t/a |
|
总量管控限值 |
378.987 |
能 |
||||
削减量 |
-102.25 |
/ |
||||
NOx |
现状产生量 |
477.265 |
能 |
|||
总量管控限值 |
612.06 |
能 |
||||
削减量 |
-134.795 |
/ |
||||
烟粉尘 |
现状产生量 |
577.805 |
否 |
|||
总量管控限值 |
460.331 |
能 |
||||
削减量 |
117.474 |
/ |
||||
VOCs |
现状产生量 |
1759.595 |
能 |
|||
总量管控限值 |
1212.280 |
能 |
||||
削减量 |
547.315 |
/ |
||||
危险废物管控总量限值 |
现状产生量 |
37516.789 |
能 |
本项目570.46 t/a(产生量) |
||
总量管控限值 |
81100 |
能 |
||||
削减量 |
/ |
/ |
符合性分析: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拟通过区域调剂解决并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排放的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由区域替代削减后不会突破区域总量管控限值,符合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
4、调整后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
表2.7-5 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
优化调整类型 |
规划期限 |
规划内容 |
调整建议 |
调整依据 |
预期环境效益 |
调整情况 |
|
---|---|---|---|---|---|---|---|
规划布局 |
产业布局 |
至规划期末 |
东部工业片区北组团将以沙发等皮革家具生产为主,南组团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制造业;南部工业片区主要依托已有的制造业基础,努力发展光电产业、汽车及配件、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制造等产业,其中园区提倡的新材料主要包括以聚酯、化纤、复合为主的新材料行业;新能源主要涉及太阳能、风能两类 |
建议东部工业片区北组团调整为以光伏产业为主,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制造业; |
沙发家具类企业粉尘和VOCs排放量较大,该工业片区距离尖山高尔夫南侧的规划居住用地较近,应控制粉尘和VOCs 的排放 |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
“东部工业片区以塑料制品业为主,推荐使用水性油墨和水性漆企业优先入驻”调整为“东部工业片区以光伏产业为主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制造业” |
用地布局 |
至规划期末 |
尖山高尔夫球场南侧和东侧规划配套居住服务区 |
尖山高尔夫球场东侧规划居住用地已调整为工业用地,南侧规划居住用地与工业企业设置绿化隔离措施,布局无污染或轻污染制造业 |
工业企业距离规划居住区等环境保护目标较近,容易受到工业企业影响 |
减少工业区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
“南侧规划居住用地与最近的工业企业的距离控制在100m以上”调整为“南侧规划居住用地与工业企业之间设置绿化隔离措施,布局无污染或轻污染制造业” |
|
规划规模 |
人口规模 |
至规划期末 |
规划到2030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其中第二产业关联人口为6.0~7.5万人,生产型服务业3.0~5.0万人,城市居民约1.5-2.0万人。 |
规划到2030年,尖山新区人口为6万人 |
人口发展过快,生活污水负荷过大 |
减少废水污染物的排放 |
不变 |
环保基础设施规划 |
污水集中处理规划 |
至规划期末 |
规划黄湾镇(尖山新区)与北侧的袁花镇合建一处污水处理厂,位于安江路南侧、金牛路东侧。区内污水由污水管收集集中排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钱塘江。 |
建议调整为区内污水由管收集中排往尖山污水处理厂,尾经输送系统至丁桥污水处理厂,通过其排放口入钱塘江。2万m3/d中水回用作为市政杂水、工业用水,实现资源的重复利用。按照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标至准IV类标准。 |
尖山污水处理厂尾水实际为经输送系统输送至丁桥污水处理厂,通过其排放口排入钱塘江。现状2万m3/d再生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输送管网目前已建设完成,设计1万m3/d 中水回用作为市政杂用水、工业用水,1万m3/d经生态处理排入龙湾河,已对龙湾河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 |
提高区域内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对河道的影响 |
调整变增加“按照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标至准IV类标准。” |
集中供热规划 |
至规划期末 |
在尖山新区内建设公用热源点。 |
由于供热管网未完成建设,目前还无法承担该区域内全部的集中供热任务,建议加快完善供热管网,保障用户用热,最终实现关停拆除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含导热油锅炉)。 |
《海宁市集中供热规划(2015-2025)》 |
大大减少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 |
“在尖山新区内新建一个公用热源点,承担该区域内的集中供热任务,关停拆除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含导热油锅炉),完善供热管网,保障用户用热”调整为“建议加快完善供热管网,保障用户用热,最终实现关停拆除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含导热油锅炉)。” |
|
固废处理处置 规划 |
至规划期末 |
尖山新区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厂。 |
无调整建议,黄湾镇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可运输至区内垃圾焚烧厂处置。 |
/ |
解决镇域内生活垃圾去向问题 |
“留黄湾卫生填埋场,作为尖山新区及附近乡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调整为“尖山新区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厂。” |
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尖山新区中的尖山南部工业区,本项目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胶黏剂及胶膜产品生产,符合园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符合园区产业布局要求。
5、调整后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表2.7-6 环境准入条件清单(节选)
区域 |
分类 |
行业清单/工艺清单/产品清单 |
制定依据 |
调整内容说明 |
|
---|---|---|---|---|---|
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3 |
尖山新区 |
禁止准入类产业 |
1、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
《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
根据《海宁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各管控单元要求,调整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类产业,删除原有依据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的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类产业清单 |
限制准入产业 |
1、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2、严格限制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 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
||||
其他 |
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新增燃煤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管理要求,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 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尖山新区中的尖山南部工业区,本项目为高性能特种胶黏剂(粘接复合材料)及胶膜产品生产,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也不属于上述重污染项目,且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区域范围内替代削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已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因此,本项目建设不涉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中禁止或限制的产品、工艺、行业,符合规划环评的准入要求。
6、调整后环境标准清单
表2.7-7 环境标准清单
序号 |
类别 |
主要内容 |
调整内容说明 |
本项目符合性 |
|
---|---|---|---|---|---|
1 |
空间准入标准 |
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尖山新区) ZH33048120003 |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4、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 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根据《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各管控单元中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以及资源开发效率要求调整。 |
符合,详见上表2.7-2及“三线一单”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 |
2 |
污染物排放标 准 |
废水 |
1、企业纳管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和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纳管污水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如:轧钢类企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合成树脂企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合成革企业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电池工业企业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2、尖山污水处理厂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其他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 |
补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
符合,项目新建污水预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废气 |
1、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如:轧钢类企业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合成树脂企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合成革企业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电池工业企业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涉涂装工序废气企业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工业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其中改造后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高于 50mg/m3,鼓励新建或整体更换的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在30mg/m3以下;新建热电项目锅炉烟气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 3、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尾气排放执行参考欧盟标准并设计严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补充:浙环发[2019]14 号,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改造后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高于50mg/m3,鼓励新建或整体更换的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在30mg/m3以下; |
本环评采用《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
||
固废 |
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一般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 |
补充《: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修改清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20) |
符合,项目各类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 |
||
3 |
环境 质量管控 |
污染物排放总量管 控限值 |
1、水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COD 299.658t/a,NH3-N 29.966t/a,TP 2.997t/a; 2、大气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SO2 378.987t/a,NOx 612.06t/a,烟粉尘460.331t/a,VOCs 1212.280t/a; 3、危险废物管控总量限值:81100t/a。 |
不变 |
符合,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可在区域内进行替代削减。 |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
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清单;特殊污染物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 |
补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清单; |
符合,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降低。 |
||
水环境质量标准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III 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 |
不变 |
|||
声环境质量标准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3、4a类标准 |
不变 |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
不变 |
|||
4 |
行业准入标准 |
开发区涉及行业需执行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准入条件、技术规范等 |
《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制造业发展优化升级方案》(2017 年)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 年)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
删除:《海宁市环境功能区划》(2015)补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 年)、《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
符合,本项目为合成材料制造;本项目符合海宁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符合《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制造业发展优化升级方案》(2017年)。 |
根据《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8),项目所在区块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编号:ZH33048120003),管控单元分类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产业集聚),“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要求如下:
(1)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2、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3、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4、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5、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新增燃煤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管理要求,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6、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2)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4、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3)环境风险防控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和半导体用胶粘剂和胶膜,为合成材料制造,属于园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不属于园区禁止限制发展的重污染项目。本项目航空航天胶黏剂生产涉及开炼工艺,涂胶膜产品生产涉及涂布工艺,但仅为各产品生产过程中其中一个工段,本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行业或橡胶制造业。因此,本项目建设与管控单元产业准入不冲突,符合“三线一单”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本项目项目加强废气、废水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管网,同时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类污染物经配套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治理措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拟通过区域调剂解决并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项目建成后将按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加强水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综上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出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7.5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根据建设内容,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2.7-8。
表2.7-8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实施细则》符合性对比
相关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本项目产品为胶粘剂和胶膜,为合成材料制造,非港口码头建设项目,非过长江通道项目。 |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不涉及。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不涉及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等。 |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不涉及前述区域。 |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 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不涉及前述区域。 |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不涉及长江支流、湖泊等。 |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 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不涉及前述区域。 |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属于合规园区。 |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产品为胶粘剂和胶膜,为合成材料制造,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 |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 |
符合。本项目产品为胶粘剂和胶膜,为合成材料制造,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已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 |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符合。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
2.7.6《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到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77号),文件对项目准入提出了相关要求。本项目与浙经信材料〔2021〕77号文件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2.7-9。
表2.7-9 本项目与浙经信材料〔2021〕77号文件符合性分析
序号 |
浙经信材料〔2021〕77号相关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1 |
原则上限制园区内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 |
符合。 本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和半导体用胶粘剂(粘接复合材料)和胶膜,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不属于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园区主导发展产业,产品在区域及园区可以实现上下游关联。项目已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 |
2 |
要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限制高VOCs 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同时抓住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机遇期,因地制宜制定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转型、搬迁、升级”产业政策,限期推进现有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建入园。 |
符合。 本项目拟建地位于海宁尖山新区,为合规园区内建设项目。本项目使用原料以常规树脂和有机溶剂为主,不属于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本项目VOCs废气产生量较大,但通过有效收集和高效治理后废气排放量及单位产品VOCs排放量不大。 |
3 |
有化学合成反应的新建化工项目需进入化工园区; |
符合。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公布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结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85号),本项目拟建地浙江海宁市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园区被列为浙江省化工园区(集聚区)合格园区名单。 |
4 |
园区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安全风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
不涉及。 |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和半导体用胶粘剂(粘接复合材料)和胶膜,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不属于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公布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结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85号),本项目拟建地浙江海宁市尖山新区化工新材料园区被列为浙江省化工园区(集聚区)合格园区名单。本项目使用原料以常规树脂和有机溶剂为主,不属于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本项目VOCs废气产生量较大,但通过有效收集和高效治理后废气排放量及单位产品VOCs排放量不大。项目已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到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77号)提出的项目准入要求。
2.7.7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及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与本项目相关的条目有: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三、严把关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五、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六、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符合性分析:根据《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8),项目所在区块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编号:ZH33048120003)。通过前文分析(具体见2.7.4小节),本项目建设符合《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出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浙环函[2019]132号)。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0]41号)后,海宁市尖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环评单位对《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结论清单进行调整,项目符合规划环评相应的要求。项目实施后新增总量拟通过区域调剂解决并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本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项目所在园区为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项目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不使用煤炭。根据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粘接复合材料、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海发改[2022]220号),本项目当量值能耗为1809.4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482吨标准煤/万元,符合《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效控制标准降至0.52吨标准煤/万元指标要求;企业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项目主要能源采用电能、蒸汽和少量天然气。项目已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项目已于2022年1月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码)。同时,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顺利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项目集体审议会。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关要求。
(1)项目名称:年产1.8万吨粘接复合材料、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项目
(2)公司名称: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3)项目地点:海宁市尖山新区永泰路北侧、祥虹路东
(4)项目性质:新建
(5)项目总投资:13085万元
(6)劳动定员:新增劳动定员100人,年工作日为300天
(7)生产方式:粘接复合材料采用批料间隙生产方式,胶膜高端特种复合材料采用连续生产方式。
(8)建设内容:新增建设用地20774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17166.78平方米,购置混合釜、溶解釜、反应釜、涂布机、分切机等国产设备,形成年产粘接复合材料1.8万吨(其中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0.6万吨,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1.2万吨)、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12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并建成省级半导体及碳纤维产业关键膜材料研究院(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可实现产值47400万元。
一、产品方案
本项目在海宁尖山新区的泛半导体基础材料产业园内新征用地31亩,建造生产厂房、办公楼、仓库等设施,建设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1.2万吨年吨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和年产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的生产能力。本项目胶粘复合材料产品外售时使用200L镀锌不锈钢包装桶包装,且所有产品外售后包装桶不回收。本项目产品方案见表3.1-1。
表3.1-1 本项目产品方案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生产规模 |
备注 |
|
1 |
粘接复合材料 |
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 |
万t/a |
0.6 |
其中3000吨用于生产胶膜,3000吨外售 |
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 |
万t/a |
1.2 |
其中3000吨用于生产胶膜,9000吨外售 |
||
合计 |
万t/a |
1.8 |
/ |
||
2 |
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 |
万m2/a |
1200 |
产品,全部外售 |
二、胶膜产品主要应用
(1)应用在半导体领域
(2)应用在碳纤维领域
(1)耐高温。长期耐温可达230℃,短时耐温可达250℃。
(2)耐压高气密性。
(3)易于剥离。在产品成型结束后方便从模具脱出,并不留下任何残留,不污染碳纤维制品表面。
(4)延伸率和拉伸强度都高于国产现有产品。本项目相关技术已经全部熟化,产品已经进行销售,产业化基础良好。
四、粘接复合材料产品在行业应用中的特殊性
本项目粘接复合材料工艺和设备已采用最先进设计理念和技术,产品较常规胶黏剂和胶膜产品重要的特殊性在于其配方研制。本项目重点突出配方带来的优异性能,与普通的产品相比,具有很好的粘结性,耐老化性和力学性能,可以实现在航空航天领域长期使用对粘接的严格要求,由于配方是最重要的,所以即使国内有同类生产单位,但无法突破配方上的局限点,也使得这一领域的产品一直掌握在汉高等国外企业的手中。
3.1.3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①给排水:项目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进水管管径为DN150,厂区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生产设备清洗废水和其他稀废水一起纳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海宁钱塘水务有限公司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截污管网,经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杭州湾。
②供电:本项目由海宁市尖山新区变电所供电10KV专用线以上引入电源,可以满足项目生产用电。
③供热: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建于海宁市尖山新区南侧,紧靠钱塘江。本项目供热由园区商品蒸汽提供。
④制冷:厂区内设冷冻水系统,采用自来水作为冷媒,可满足生产用冷需求。
⑤供气:项目配套4台空压机,每台供应能力为15Nm3/h,用于满足生产系统用气的需求。
本项目内容组成见表3.1-2
表3.1-2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序号 |
设施名称 |
主要内容 |
|
---|---|---|---|
1 |
主体工程 |
||
1.1 |
复合材料车间 |
新建0.6万t/a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线和1.2万t/a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线。 |
|
1.2 |
胶膜车间 |
新建2条胶膜生产线,产能1200万m2/a。 |
|
2 |
公用工程 |
||
2.1 |
供水 |
用水水源为市政自来水,由海宁市尖山新区管网统一供给。 |
|
2.2 |
排水 |
雨污分流,架空明管;本项目生产设备清洗废水和其他稀废水一起纳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海宁钱塘水务有限公司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截污管网,经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后排入杭州湾。 |
|
2.3 |
蒸汽 |
园区商品蒸汽,由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供应。 |
|
2.4 |
供电 |
电源引自海宁市尖山新区变电所供电的10KV开关站。 |
|
2.5 |
循环水 |
建设循环水场1座,冷却循环水系统现状设计处理量约180 m3/h。 设置冷却塔1台,型号为机械通风逆流式冷却塔,上水温度34℃、回水温度42℃ |
|
2.6 |
供氮 |
项目配套4台空压机,每台供应能力为15Nm3/h,用于满足生产系统用气的需求。 |
|
2.7 |
压缩空气 |
在动力车间设置有空压站和空气、氮气管网,空气压力为0.6MPa, |
|
3 |
辅助生产设施 |
||
3.1 |
研究院 |
建成省级半导体及碳纤维产业关键膜材料研究院(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承担新产品小试研发和质检工作,不从事中试及生产,位于厂区西南角。 |
|
3.2 |
办公楼 |
厂区设有综合楼,设有办公室等。 |
|
3.3 |
仓库 |
厂区内设甲类仓库2座、丙类仓库1座。 |
|
3.4 |
罐区 |
厂区设有储罐区一个,主要存放乙酸乙酯、甲苯等液态原料。 |
|
4 |
环保及主要应急设施 |
||
4.1 |
废水处理系统 |
新建一座设计处理能力50t/d的污水站,采用混凝初沉+芬顿氧化+中和+混凝沉淀+厌氧+好氧+二沉+终沉(活性炭备用)工艺,废水经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应标准后纳管,再经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
4.2 |
废气处理系统 |
1、胶黏剂、胶膜工艺废气、罐区有机废气、污水站和固废库废气:新建1套设计处理能力为4.5万m3/h的二级冷凝(常温水冷+-10℃冷冻盐水)+五塔式RTO焚烧装置,经15米P1排气筒排放(其中开炼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进入RTO装置); 2、研究院实验室废气:新建1套设计处理能力为8000m3/h的碱喷淋+除湿+活性炭处理,经15米P2排气筒排放; |
|
4.3 |
固废暂存系统 |
厂区西北侧设置一座危废场所,占地面积约90m2。 |
|
4.4 |
应急池 |
厂区北侧设置一个500m3的事故应急池。 |
表3.1-3 本项目生产车间及罐区的面积情况
序号 |
名称 |
占地面积(m2) |
备注 |
---|---|---|---|
1 |
甲类车间 |
606.3 |
新建 |
2 |
丙类车间 |
1826.46 |
新建 |
3 |
动力车间 |
247.74 |
新建 |
4 |
甲类罐组 |
587.27 |
新建 |
本项目主要设备清单具体见表3.1-4。
表3.1-4 本项目各产品主要设备清单
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数量(台/套) |
||
---|---|---|---|---|---|
一 |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线 |
||||
1 |
混合釜 |
3000 L |
不锈钢 |
5 |
|
2 |
电机 |
10 KW |
防爆 |
||
3 |
回流冷凝器1 |
20 m2 |
不锈钢 |
||
4 |
回收冷凝器2 |
7.5 m2 |
不锈钢 |
||
5 |
接收罐 |
50 L |
/ |
||
6 |
溶解釜 |
1500 L |
不锈钢 |
5 |
|
7 |
电机 |
3 KW |
防爆 |
||
8 |
橡胶开炼机 |
200 kg |
/ |
2 |
|
9 |
橡胶切断机 |
200 kg |
/ |
2 |
|
10 |
袋式过滤器 |
60L |
不锈钢 |
5 |
|
11 |
自动包装线 |
/ |
不锈钢 |
2 |
|
12 |
成品罐 |
3000 L |
不锈钢 |
5 |
|
二 |
年产1.2万吨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线 |
||||
1 |
反应釜 |
6000 L |
不锈钢 |
5 |
|
2 |
电机 |
18.5 KW |
防爆 |
||
3 |
回流冷凝器1 |
40 m2 |
不锈钢 |
||
4 |
回流冷凝器2 |
15 m2 |
不锈钢 |
||
5 |
接收罐 |
100 L |
/ |
||
6 |
溶解釜 |
3000 L |
不锈钢 |
5 |
|
7 |
电机 |
5.5 KW |
防爆 |
||
8 |
袋式过滤器 |
60 L |
不锈钢 |
5 |
|
9 |
自动包装线 |
/ |
不锈钢 |
2 |
|
10 |
成品罐 |
6000 L |
/ |
5 |
|
11 |
电机 |
3 KW |
/ |
||
12 |
电子地磅 |
1000 kg |
/ |
5 |
|
13 |
电子秤 |
100 kg |
/ |
5 |
|
14 |
电控系统 |
PLC控制;温控自动控制并设计有自动急停装置 |
|
1 |
|
15 |
空压机 |
空气量,15m3/mim |
/ |
4 |
|
16 |
原料输送泵 |
流量16m3/h,吸程5,80mm法兰 |
不锈钢 |
20 |
|
17 |
循环水泵 |
/ |
/ |
2 |
|
三 |
年产1200万平方米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用胶膜生产线 |
||||
1 |
立式成膜机 |
自动吸料装置 |
高12m,宽3m长8m |
/ |
1 |
2 |
成膜装置 |
1 |
|||
3 |
红外测厚装置 |
1 |
|||
4 |
张力控制装置 |
1 |
|||
5 |
收卷装置 |
1 |
|||
6 |
冷却装置 |
1 |
|||
7 |
立式成膜机 |
自动吸料装置 |
高5m,宽5m,长22m,重80t |
/ |
1 |
8 |
成膜装置 |
1 |
|||
9 |
红外测厚装置 |
1 |
|||
10 |
张力控制装置 |
1 |
|||
11 |
收卷装置 |
1 |
|||
12 |
冷却装置 |
1 |
|||
13 |
涂胶基材双工位放料部 |
放卷直径100-800mm,放卷基材宽度1000-1600mm,5~15m/min |
/ |
2 |
|
14 |
裁切换卷平台 |
/ |
/ |
2 |
|
15 |
收放料部的整体纠边 |
左右纠偏行程±100mm |
/ |
2 |
|
16 |
放卷牵引 |
钢辊直径260mm,胶辊直径165mm |
/ |
2 |
|
17 |
涂布前牵引 |
钢辊直径260mm,胶辊直径165mm |
/ |
2 |
|
18 |
涂布前行进式纠边 |
纠边行程±50mm |
/ |
2 |
|
19 |
狭缝式挤出涂布单位 |
1700mm幅宽,狭缝挤出涂布,速度:5~15m/min |
/ |
2 |
|
20 |
导辊式烘箱 |
5m/节 |
/ |
2 |
|
21 |
蓄料架 |
收卷前的蓄料架储料长20m,铝导辊120m×1700m |
/ |
2 |
|
22 |
复合单位 |
/ |
/ |
2 |
|
23 |
放卷双向自动裁切换卷机构 |
/ |
/ |
2 |
|
24 |
双工位放卷单位 |
/ |
/ |
2 |
|
25 |
收卷牵引单元 |
薄膜产品收成卷 |
/ |
2 |
|
26 |
表面瘕疵检测器 |
/ |
/ |
2 |
|
27 |
收卷前自动跟踪压辊小车 |
/ |
/ |
2 |
|
28 |
双工位收卷 |
/ |
/ |
2 |
|
29 |
电器控制箱 |
/ |
/ |
2 |
|
30 |
烘箱钢平台 |
10节,4m/节 |
/ |
2 |
|
31 |
冷却水组10XW112 |
480 KW |
/ |
1 |
|
32 |
冷却水循环泵 |
120 m3/h |
/ |
1 |
|
33 |
冷冻水泵 |
150 m3/h |
/ |
1 |
|
34 |
复卷机 |
/ |
/ |
4 |
本项目研究院主要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具体见表3.1-5。
表3.1-5 本项目研究院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数量(台/套) |
---|---|---|---|---|
一 |
小试实验室 |
|||
1 |
1升反应器 |
1L |
玻璃 |
2 |
2 |
3升反应器 |
3L |
玻璃 |
2 |
3 |
5升反应器 |
5L |
玻璃 |
2 |
4 |
500毫升反应器 |
500ml |
玻璃 |
4 |
5 |
玻璃冷凝管 |
/ |
玻璃 |
若干 |
6 |
布氏漏斗 |
/ |
陶瓷 |
若干 |
7 |
通风橱 |
/ |
/ |
5 |
二 |
质检实验室 |
|||
1 |
粘度计 |
/ |
不锈钢 |
|
2 |
干燥箱 |
/ |
不锈钢 |
4 |
3 |
透光度测试仪 |
/ |
/ |
1 |
4 |
水分测试仪 |
梅特勒 |
/ |
1 |
5 |
气相色谱 |
岛津 |
/ |
2 |
6 |
液相色谱 |
岛津 |
/ |
2 |
7 |
剥离强度测试仪 |
科健 |
/ |
1 |
8 |
滚球初粘力测试仪 |
科健 |
/ |
1 |
9 |
高温剪切力测试仪 |
科健 |
/ |
1 |
10 |
拉伸强度测试仪 |
科健 |
/ |
1 |
11 |
盐雾箱 |
/ |
/ |
1 |
12 |
紫外老化箱 |
/ |
/ |
1 |
13 |
高温高湿老化箱 |
/ |
/ |
1 |
14 |
水滴角测试仪 |
/ |
/ |
1 |
15 |
透气量测试仪 |
/ |
/ |
1 |
16 |
硬度测试仪 |
/ |
/ |
1 |
17 |
通风橱 |
/ |
/ |
10 |
本项目储罐情况详见表3.1-6。
表3.1-6 本项目罐区储存一览表
序号 |
储罐名称 |
规格型号m3 |
数量(个) |
储罐类型 |
位置 |
1 |
乙酸乙酯 |
25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2 |
丙烯酸异辛酯 |
25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3 |
甲苯 |
4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4 |
丙烯酸正丁酯 |
4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5 |
丙烯酸甲酯 |
1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6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1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7 |
丙烯酸 |
1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8 |
丙烯酸羟乙酯 |
10 |
1 |
不锈钢立式 |
储罐区 |
本项目原辅材料消耗汇总情况表3.1-7。
表3.1-7 本项目产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产品 |
原料名称 |
含量 |
性状 |
单批消耗量(kg/批) |
单耗 (t/t产品) |
年消耗量(t/a) |
包装形式 |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 |
聚酯型聚氨酯 |
工业级 |
液体 |
260.00 |
0.13 |
793.00 |
桶装 |
聚醚型聚氨酯 |
工业级 |
液体 |
320.00 |
0.16 |
976.00 |
桶装 |
|
双酚A环氧树脂 |
工业级 |
液体 |
246.00 |
0.12 |
750.30 |
桶装 |
|
脂肪族环氧树脂 |
工业级 |
液体 |
296.00 |
0.14 |
902.80 |
桶装 |
|
丁腈橡胶 |
工业级 |
固体 |
121.00 |
0.06 |
369.05 |
袋装 |
|
三元乙丙橡胶 |
工业级 |
固体 |
115.00 |
0.06 |
350.75 |
袋装 |
|
天然橡胶 |
工业级 |
固体 |
73.00 |
0.04 |
222.65 |
袋装 |
|
聚丙烯酸酯橡胶 |
工业级 |
固体 |
73.00 |
0.04 |
222.65 |
袋装 |
|
丁基橡胶 |
工业级 |
固体 |
65.00 |
0.03 |
198.25 |
袋装 |
|
乙酸乙酯 |
99% |
液体 |
269.00 |
0.15 |
820.45 |
储罐 |
|
甲苯 |
99% |
液体 |
118.00 |
0.07 |
359.90 |
储罐 |
|
丁酮 |
99% |
液体 |
24.00 |
0.02 |
73.20 |
桶装 |
|
年产1.2万吨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 |
丙烯酸异辛酯 |
99% |
液体 |
1667.00 |
0.42 |
储罐 |
|
丙烯酸丁酯 |
99% |
液体 |
267.00 |
0.07 |
储罐 |
||
丙烯酸甲酯 |
99% |
液体 |
30.00 |
0.01 |
储罐 |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99% |
液体 |
33.00 |
0.01 |
储罐 |
||
丙烯酸羟乙酯 |
99% |
液体 |
32.00 |
0.01 |
储罐 |
||
甲基丙烯酸异辛酯 |
99% |
液体 |
37.00 |
0.01 |
桶装 |
||
丙烯酸 |
99% |
液体 |
27.00 |
0.01 |
储罐 |
||
乙酸乙酯 |
98% |
液体 |
1667.00 |
0.42 |
储罐 |
||
甲苯 |
99% |
液体 |
100.00 |
0.03 |
储罐 |
||
丙酮 |
98% |
液体 |
33.00 |
0.01 |
桶装 |
||
甲醇 |
98% |
液体 |
30.00 |
0.01 |
桶装 |
||
正庚烷 |
98% |
液体 |
15.00 |
0.004 |
桶装 |
||
异丙醇 |
98% |
液体 |
16.00 |
0.004 |
桶装 |
||
丙二醇甲醚 |
99% |
液体 |
20.00 |
0.005 |
桶装 |
||
偶氮二异丁腈 |
99% |
固体 |
27.00 |
0.007 |
袋装 |
||
半导体及碳纤维预浸料粘接用胶膜 |
离型纸 |
/ |
固体 |
/ |
0.21 |
2160.00 |
卷装 |
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自制) |
77.00(固含量) |
液体 |
/ |
1.13 |
3000.00 |
周转罐 |
|
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自制) |
53.00(固含量) |
液体 |
/ |
1.13 |
3000.00 |
周转罐 |
|
聚酰胺(PA) |
工业级 |
固体颗粒 |
|
0.46 |
550.00 |
袋装 |
|
聚烯烃(PE) |
工业级 |
固体颗粒 |
|
0.56 |
670.03 |
袋装 |
|
色母粒 |
工业级 |
固体颗粒 |
|
0.03 |
30.00 |
袋装 |
|
液压油 |
工业级 |
液态 |
/ |
/ |
50.00 |
袋装 |
表3.1-8 本项目原辅材料总消耗情况
序号 |
原料名称 |
规格 |
年耗t/a |
1 |
聚酯型聚氨酯 |
工业级 |
793.00 |
2 |
聚醚型聚氨酯 |
工业级 |
976.00 |
3 |
双酚A环氧树脂 |
工业级 |
750.30 |
4 |
脂肪族环氧树脂 |
工业级 |
902.80 |
5 |
丁腈橡胶 |
工业级 |
369.05 |
6 |
三元乙丙橡胶 |
工业级 |
350.75 |
7 |
天然橡胶 |
工业级 |
222.65 |
8 |
聚丙烯酸酯橡胶 |
工业级 |
222.65 |
9 |
丁基橡胶 |
工业级 |
198.25 |
10 |
乙酸乙酯 |
98% |
5884.80 |
11 |
甲苯 |
99% |
663.70 |
12 |
丁酮 |
99% |
73.20 |
13 |
丙烯酸异辛酯 |
99% |
5064.35 |
14 |
丙烯酸丁酯 |
99% |
811.15 |
15 |
丙烯酸甲酯 |
99% |
91.14 |
16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99% |
100.25 |
17 |
丙烯酸羟乙酯 |
99% |
97.22 |
18 |
甲基丙烯酸异辛酯 |
99% |
112.41 |
19 |
丙烯酸 |
99% |
82.03 |
20 |
丙酮 |
98% |
100.25 |
21 |
甲醇 |
98% |
91.14 |
22 |
正庚烷 |
98% |
45.57 |
23 |
异丙醇 |
98% |
48.61 |
24 |
丙二醇甲醚 |
99% |
60.76 |
25 |
偶氮二异丁腈 |
99% |
82.03 |
26 |
离型纸 |
/ |
2160.00 |
27 |
聚酰胺(PA) |
工业级 |
550.00 |
28 |
聚烯烃(PE) |
工业级 |
670.03 |
29 |
色母粒 |
工业级 |
30.00 |
30 |
液压油 |
工业级 |
50.00 |
表3.1-9 各聚酯类规格情况表
原料名称 |
纯度 (含固量) |
单体及其他杂质成分及含量 |
备注 |
聚酯型聚氨酯 |
99.95% |
0.05% |
殊誉化工聚酯多元醇H3054 |
聚醚型聚氨酯 |
99.95% |
0.05% |
万华220聚醚多元醇 |
双酚A环氧树脂 |
99.95% |
0.05% |
南亚E128环氧 |
脂肪族环氧树脂 |
99.95% |
0.05% |
泰特尔TTA21 |
3.1.6 总图布置
本项目拟配套动力车间、甲类车间、丙类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危险固废库、事故应急池、甲类罐组和废水处理池等。办公楼位于在永泰路的出入口附近,方便人员出入,动力车间位于办公楼的右侧,丙类车间位于办公楼的北面,甲类车间位于丙类车间的北面,废水处理区布置在厂区的西北角,甲类罐组布置在厂区的东北角,丙类仓库布置在厂区的东南角。本项目由浙江天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厂区进行规范布置,该规划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通畅,动力管线短捷,动力损耗较少;消防通道环形布置,具体布置见附图。
3.1.7 项目建设必要性
1、产品技术含量高,应用于尖端领域
本项目产品主体有2个类别:高端特种胶黏剂(粘接复合材料)和胶膜,主要用途有:半导体研磨用胶膜、半导体触摸屏玻璃减薄用胶膜、半导体封装用耐热阻水薄膜、航空零部件结构粘接用粘接材料、航空铝材切割用粘接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高温固化时的耐温耐压真空密封材料等。本项目产品能够长时间耐受230℃高温,粘接性能和气体阻隔性能优异,远远超过国内产品的性能指标,可以与国外成熟产品媲美。
2、产品国产化替代的必要性
在近两年贸易摩擦的影响下,以华为为代表的企业越来越重视供应链的国产自主可控,为了减少对美国及其他国家产品的依赖度开始加强本土产品的采购,为国内高分子材料企业创造了向高端领域突破及发展的有利窗口条件。5G通信、半导体、航空航天、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崛起使得高端高分子材料进口替代需求的显著增强,是国内复合材料企业发展的蓝海市场。
对于高性能产品,特别是耐200℃以上高温薄膜产品,目前国内基本依赖进口,主要原因在于高端原材料不易得,设备投入多,加工难度大,质量稳定性要求极高,因此国内的供货能力受到了很大限制。但国内市场的需求却与日俱增,应用面也逐渐扩大,尤其是航空航天、兵器工业等具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对耐高温薄膜的国产化呼声最高,并逐渐与各科技研发型企业合力共建团队,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卡脖子”技术的攻坚。本项目产品可填补国内产品空白,实现进口代替,打破垄断,以代替进口需求和国内市场前景为契机,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最主要的是该产品可以改变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现状,实现产品国产化替代的需要。
3、产品不属于高VOCs胶粘剂产品
根据产品特性,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属于聚氨酯类溶剂型胶粘剂。根据企业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见附件),产品中VOCs含量为227g/L,达到《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表1中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限量,其VOC限量值≤250g/L。同时,根据物料平衡核算,单批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中有机溶剂(VOCs)含量为406.62kg,单批产品产量为1967.21kg,该产品密度为1.1 kg/m3,则理论计算该产品VOCs含量为227.37g/L,与实测结果基本一致。因此,本项目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产品不属于高VOCs胶粘剂产品。
根据产品特性,半导体粘接复合材料属于丙烯酸溶剂型胶粘剂。根据企业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见附件),产品中VOC含量为471g/L,达到《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表1中规定的溶剂型胶粘接VOC含量限值,其VOC限量值≤510g/L限值。同时,根据物料平衡核算,单批半导体粘接复合材料中有机溶剂(VOCs)含量为1852.83kg,单批产品产量为3949.97kg,该产品密度为0.95kg/m3,则理论计算该产品VOCs含量为445.62g/L,略小于实测值。因此,本项目半导体粘接复合材料产品不属于高VOCs胶粘剂产品。
另外,项目前期企业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论证,并出具入园意见,认为浙江艾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的年产18000吨粘接复合材料项目属于溶剂型胶粘剂,不属于高VOCs胶粘剂产品”。
4、区域配套设施完善
项目选址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安江路南侧、祥虹路西侧地块),属于海宁市域总体规划中的尖山新区组团,为工业重点开发区。尖山新区为建成园区,园区集中供汽、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较完善,因此项目选址较合理,区域配套设施完善,周边近距离无环境保护目标,给项目落地创造了有利条件。
5、区域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明显
本项目总投资13085万元,全部由公司自筹资金。本项目投产后年均销售收入约为47400万元,税收1896万元,净利润8532万元。项目经济效益较好,且项目具有较好的抗风险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较好,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从社会效益方面来看,能提供100个工作岗位,并且与海宁当地的泛半导体和航空航天产业形成配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从环境效益方面来看,在企业投入资金实施各项环保措施的基础上,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小,周围环境可以维持现状。
本项目为新征用地、新建厂房,因此有条件在前期工艺设计上做到密闭化、管道化、自动化、连续化,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及治理。企业已委托浙江省化工行业专业设计单位开展项目相关设计工作。按照初步设计方案,本次胶粘剂车间主体车间为3层,原料投料布置在3楼,反应设备布置在2楼,出料工段布置在一楼,整体采用垂直流工艺布置。
本项目敏感及易挥发液体物料以储罐储存为主,部分桶装液体物料采用上料泵等设备,集中固定上料间备料。反应釜设置专用固体投料器,采用密闭投料方式,袋装物料设置专用密闭投料器,系统微负压操作配除尘器。本项目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投料过程自动化、反应控制过程自动化、产品包装过程自动化,物料输送全程密闭化,大大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本项目生产工艺相对简单,胶粘剂项目中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产品为复配工艺,无化学反应。半导体用粘接复合材料产品为一步聚合反应,产品经采用一锅法经反应后成品可以直接出料。胶膜项目主要为涂布生产工艺,也相对简单。本项目生产设备先进,工艺布局合理,废气处理采用先进的五塔式RTO(热力焚烧)工艺。另外,根据《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涉及聚合反应的工艺过程为聚合工艺,不包括涉及涂料、粘合剂、油漆等产品的常压条件聚合工艺。
本项目两条胶膜生产线主要为涂布工艺,涂布线采用密封设计,仅前段物料上料和胶膜收卷设有半密闭出入口,整体密闭性较好,废气收集效率高。另外,本项目航空航天胶膜和半导体胶膜对产品品质要求高,需要无尘洁净区生产环境,因此本项目胶膜车间整体为洁净区,基本杜绝了废气无组织排放。
(1)产品概况
产品为液体,用于航空零部件结构粘接用粘接材料、航空铝材切割用粘接材料。产品粘度较大,耐高温性及耐低温性较好,具体技术指标见表3.2-1。
表3.2-1 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技术指标
序号 |
测试项目 |
性能指标 |
1 |
固含量 |
77% |
2 |
粘度 |
1000-2000cps |
3 |
碳纤维粘接强度 |
大于20MPa |
4 |
铝板粘接强度 |
大于20MPa |
5 |
碳钢粘接强度 |
大于20MPa |
6 |
钛合金粘接强度 |
大于15MPa |
7 |
耐高温性能 |
耐300度高温 |
8 |
耐低温性能 |
零下100度 |
9 |
密度 |
1.1kg/m3 |
10 |
单体残留量 |
<0.2% |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胶粘剂分类》(GB/T13553-1996),产品属于7 热固化性热性材料与弹性复合大类中的环氧-聚氨酯型(722)。根据《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表1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限量,其VOC限量值应≤250g/L。
根据华测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20001292101001C),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VOC含量为227g/L,达到《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其他类VOC限量值250g/L。同时,根据物料平衡核算,单批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中有机溶剂(VOCs)含量为406.62kg,单批产品产量为1967.21kg,该产品密度为1.1 kg/m3,则理论计算该产品VOCs含量为227.37g/L,与实测结果基本一致。因此,本项目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产品不属于高VOCs胶粘剂产品。
(3)生产周期
该项目为间隙生产,年产3050批次,单批次产量1967.21 kg,年产300天。
(4)产品方案
本项目年产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0.6万吨,其中0.3万吨用于生产航空航天用胶膜,0.3万吨作为胶黏剂产品外售。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见表3.2-2。
表3.2-2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1、生产设备清单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3.2-3。
表3.2-3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材质 |
作用 |
数量 |
位置 |
1 |
混合釜 |
3000 L |
不锈钢 |
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制作 |
5 |
二平台,平台孔位 |
2 |
电机 |
10 KW |
防爆 |
|||
3 |
回流冷凝器1 |
20 m2 |
不锈钢 |
|||
4 |
回流冷凝器2 |
7.5 m2 |
不锈钢 |
|||
5 |
接收罐 |
50 L |
/ |
|||
6 |
溶解釜 |
1500 L |
不锈钢 |
橡胶预溶解 |
5 |
三平台,平台孔位 |
7 |
电机 |
3 KW |
防爆 |
|||
8 |
橡胶开炼机 |
200 kg |
/ |
橡胶开炼 |
2 |
/ |
9 |
橡胶切断机 |
200 kg |
/ |
橡胶切断 |
||
10 |
袋式过过滤器 |
60 L |
不锈钢 |
产品过滤 |
5 |
/ |
11 |
自动包装线 |
/ |
不锈钢 |
产品灌装 |
2 |
/ |
12 |
成品罐 |
3000 L |
不锈钢 |
成品暂存 |
5 |
/ |
(2)主要设备装料系数
表3.2-4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项目主要设备装填系数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实际装料量 |
装料系数 |
合理性分析 |
---|---|---|---|---|---|
1 |
溶解釜 |
1500 L |
960 L |
64.0% |
合理 |
2 |
混合釜 |
3000 L |
1840 L |
61.3% |
合理 |
由上表可见,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项目配套的溶解釜和混合釜装料系数在64.0%~61.3%之间,总体设备装料系数较合理。
(3)产能匹配性分析
表3.2-5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剂复合材料项目生产周期情况
生产工段 |
单批时间* (h) |
生产线数(条) |
日最大生产批次(批/d) |
设备最大生产批次 |
本次申报年生产批次 |
批产量(kg/批) |
最大年产天数(d) |
最大产能(t/a) |
本次申报产量(t/a) |
溶解 |
8 |
5 |
15 |
4500 |
3050 |
1967.21 |
300 |
7081.96 |
6000 |
混合 |
10 |
5 |
12 |
3600 |
注:*单批生产时间考虑了投料、出料时间。
由表3.2-5可知,航空航天用粘接剂复合材料单批产量1967.21 kg,共设置5条生产线,日最大生产批次12批,本项目设备最大产能生产时间按300天计,则年生产3600批次,设备最大产能为7081.96 t/a,设备最大产能略大于本次申报量。考虑到产品随着市场行情有一定波动性,同时产品本身有一定季节性,可以认为本次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剂复合材料项目设备与产能总体匹配。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采用混合工艺生产,此工艺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具体工艺流程如下:
(a)将二辊开炼机及溶解釜做好准备;
(b)将固体橡胶用平板车运送到橡胶切断机旁边,切块后用二辊开炼机塑炼5-10遍,开炼机上设有集气罩,开练后用切断机切成颗粒状再通过固体投料器投入溶解釜中,无温度变化;
(c)用泵从储罐通过管道向溶解釜中加入定量的溶剂乙酸乙酯、甲苯。胶黏剂车间三楼设有专门密闭桶装料上料间并配套抽风系统(废气接入RTO焚烧装置),开启上料间抽风风机,将桶装丁酮用隔膜泵直接泵入溶解釜。同时,上料完成后及时将丁酮桶上盖密封,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溶解釜夹套通入蒸汽,向冷凝器中通入冷凝水进行二级冷凝,搅拌7小时,直至所有橡胶溶解。将溶解后物料通过重力流直接放料至混合釜;
(d)环氧树脂、聚氨酯等耐热改性树脂采用桶装,在投料间(与丁酮上料方式一致)采用隔膜泵打入混合釜中,保持釜温60℃左右时,持续搅拌6小时后,中间过程采用密闭自动取样系统,经检测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后,降温到30℃采用袋式过滤器加压过滤,经自动灌装线灌装得到产品。
袋式过滤器定期清洗并更换滤布,更换滤布前用氮气吹扫。同时,考虑过滤出渣及滤布更换有一定异味,建议设置集气罩,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自动灌装线采用地轨式连续灌装工艺,固定灌装处设有集气罩,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
图3.2-1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单位:kg/批)
(1)工段物料平衡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过程物料平衡见表3.2-6。
表3.2-6 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过程物料平衡(年生产批次3050批)
投 入 |
产 出 |
|||||||
---|---|---|---|---|---|---|---|---|
物料名称 |
kg/批 |
t/a |
物料名称 |
kg/批 |
t/a |
去向 |
||
聚酯型聚氨酯 |
260.00 |
793.00 |
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 |
1967.21 |
6000 |
其中3000吨用于生产胶膜,3000吨外售 |
||
聚醚型聚氨酯 |
320.00 |
976.00 |
||||||
双酚A环氧树脂 |
246.00 |
750.30 |
||||||
脂肪族环氧树脂 |
296.00 |
902.80 |
||||||
丁腈橡胶 |
121.00 |
369.05 |
||||||
三元乙丙橡胶 |
115.00 |
350.75 |
废气 |
G1-1 |
粉尘 |
微量 |
微量 |
/ |
天然橡胶 |
73.00 |
222.65 |
G1-2 |
其他VOCs |
0.26 |
0.79 |
活性炭吸附+RTO焚烧系统 |
|
聚丙烯酸酯橡胶 |
73.00 |
222.65 |
G1-3 |
粉尘 |
微量 |
微量 |
/ |
|
丁基橡胶 |
65.00 |
198.25 |
G1-4 |
甲苯 |
0.26 |
0.79 |
二级冷凝(常温水冷+-10℃冷冻盐水)+RTO焚烧系统 |
|
乙酸乙酯 |
269 |
820.45 |
丁酮 |
0.15 |
0.46 |
|||
甲苯 |
118 |
359.90 |
乙酸乙酯 |
1.47 |
4.47 |
|||
丁酮 |
24 |
73.20 |
其他VOCs |
0.04 |
0.14 |
|||
|
|
|
小计 |
1.92 |
5.86 |
|||
|
|
|
G1-5 |
甲苯 |
0.13 |
0.40 |
||
|
|
|
丁酮 |
0.08 |
0.23 |
|||
|
|
|
乙酸乙酯 |
0.73 |
2.23 |
|||
|
|
|
其他VOCs |
0.02 |
0.06 |
|||
|
|
|
小计 |
0.96 |
2.92 |
|||
|
|
|
G1-6 |
甲苯 |
0.13 |
0.40 |
||
|
|
|
丁酮 |
0.08 |
0.23 |
|||
|
|
|
乙酸乙酯 |
0.73 |
2.23 |
|||
|
|
|
其他VOCs |
0.02 |
0.06 |
|||
|
|
|
小计 |
0.96 |
2.92 |
|||
|
|
|
G1-7 |
甲苯 |
0.02 |
0.06 |
||
|
|
|
丁酮 |
0.002 |
0.01 |
|||
|
|
|
乙酸乙酯 |
0.25 |
0.76 |
|||
|
|
|
其他VOCs |
0.01 |
0.03 |
|||
|
|
|
小计 |
0.28 |
0.86 |
|||
|
|
|
固废 |
S1-1 |
废滤渣 |
8.41 |
25.65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
小计 |
8.41 |
25.65 |
|
||
合计 |
1980.00 |
6039.00 |
合计 |
1980.00 |
6039.00 |
/ |
(2)敏感物料平衡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过程中敏感物质包括甲苯、丁酮、乙酸乙酯和其他VOCs。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项目各工段主要敏感物质流失平衡见表3.2-7。
表3.2-7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项目主要敏感物料平衡
物质 |
投料量 |
反应量 |
生成量 |
回收量 |
产品带走 |
流失量(t/a) |
|||
(t/a) |
(t/a) |
(t/a) |
(t/a) |
(t/a) |
废气 |
废水 |
废渣/液 |
小计 |
|
乙酸乙酯 |
820.45 |
/ |
/ |
/ |
808.66 |
9.70 |
/ |
2.10 |
11.80 |
甲苯 |
359.90 |
/ |
/ |
/ |
357.61 |
1.65 |
/ |
0.64 |
2.29 |
丁酮 |
73.20 |
/ |
/ |
/ |
71.96 |
0.92 |
/ |
0.31 |
1.23 |
1、废气
年产0.6万吨航空航天用粘接复合材料生产过程中,切块、切粒过程会产生极少量粉尘废气,开炼过程会产生开炼废气,溶解、过滤、灌装主要产生有机废气甲苯、丁酮、乙酸乙酯、其他VOCs等。
本项目橡胶先经大块切成小块,经开炼后橡胶呈现更好的延展性,再切粒至1-2cm的颗粒。由于橡胶本身有一定延展性,且切割成较大颗粒物料,粉尘产生量极小,本环评不做定量核算。本项目开炼异味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五塔式RTO焚烧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机废气先经二级冷凝(常温水冷+-10℃冷冻盐水)再进入五塔式RTO焚烧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开炼主要产生的废气为各种VOCs,其特点是排放量相对较大、污染物浓度低、成分复杂,烟气中约有几十种有机废气。本环评主要根据《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1.1版)》确定。本环评选取《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1.1版)》中的排污系数来计算本项目的废气源强。开炼机上方设有集气罩对开炼废气进行收集,并在集气罩四周悬挂自吸式软帘等方式实施封闭,提高了开炼废气的收集效率,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再进入RTO系统处理,活性炭处理效率为80%,五塔式RTO处理效率为99%,最终的处理效率为99.8%。开炼工段产生的VOCs排放系数及排放量见表3.2-8,开炼废气收集风量见表3.2-9。
表3.2-8 开炼工段废气产生情况
生产工序 |
橡胶类别 |
用胶量(kg/批) |
污染物排放系数(kg/kg) |
污染物产生量(kg/批) |
开炼① |
丁腈橡胶 |
121.00 |
6.90E-04 |
0.083 |
三元乙丙橡胶 |
115.00 |
8.73E-04 |
0.100 |
|
天然橡胶 |
73.00 |
4.08E-04 |
0.030 |
|
聚丙烯酸酯橡胶 |
73.00 |
2.56E-05 |
0.002 |
|
丁基橡胶 |
65.00 |
6.90E-04 |
0.045 |
|
小计 |
/ |
/ |
0.26 |
注:①根据《浙江省重点行业VOC 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式》(1.1 版),开炼工序VOC 排放系数按照所列密炼工序3倍取值。
表3.2-9 开炼废气收集风量汇总